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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完善

2005-09-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法》颁布整整三年了。《安全生产法》以及较早《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化的进程,进而有力地推动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其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根据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的定义,职业安全卫生是指"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职业安全卫生的宗旨是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中的"安全"是指劳动中不发生致人体急性伤害的事故,即要保障人身安全;"卫生"是指防止劳动中人体受各种有害因素的慢性损害,即要保障人的身心健康,二者缺一不可。虽然其中包括许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如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职业危害及防治职业病等,然而这几个方面就其宗旨、方针政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来说,都是一致的。因此,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全面的、完整的、内涵丰富的概念。
    使劳动者获得安全卫生保护是人权与劳权的重要内容,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个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和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各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历史沿革来看,几乎都是从制定一些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法规开始,进而逐步发展到一部综合性、全面性、适用范围广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职业(劳动、劳工)安全卫生法》。
    为了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我认为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制定、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的母法。
    首先,从立法目的和涵盖内容来看,《安全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该法中的职业病是指法定职业病,即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的职业病。这意味着其它职业危害不在《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内。
    而《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内容包括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预防职业危害和防治职业病。涉及、涵盖预防所有危害劳动者安全与健康因素的内容。
    综上所述,《安全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还不能涵盖职业安全卫生的全部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对企业职业危害的监管及治理,事实上处于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法》中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章,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却没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三不管"状态。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安全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分立,分部门监管,不利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预防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两项主要内容,在企业中由同一个部门管理。两法分立,由两个部门监管,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不利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仅举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为例:一个建设项目在可行性阶段要分别做安全与职业危害两个预评价,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批(此外还有环境保护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分别编写《安全生产专篇》和《职业卫生专篇》(此外还有《环境保护专篇》及《消防专篇》),分别审查;最后分别由各个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对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能够统一做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初步设计《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统一验收,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否会更有利等将有待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