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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解读《安全生产法》

2005-10-27   来源:机电安全2005.8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资料来源: 《机电安全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