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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真正进入服务区

2006-02-1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刘潜: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光靠自律是不够的,还得依靠既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又为行政监察提供技术支持的懂行的行业安全管理。

  安全,是指人的身心免受外界因素危害的存在状态(即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这是著名安全学家刘潜对安全下的定义。这一定义表明安全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定性,实现安全不能不考虑安全的内在作用机制。联系当前人们对行业管理弱化问题的关注,本刊特邀刘潜老人谈谈看法。

  刘潜老人从安全原理入手,剖析了行业安全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的关系,并在宏观层次上给记者讲了实现安全的基本途径。他说,安全本身就是一个行业,既指为保障人类安全活动提供各项服务的工作,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而人类活动遍布所有领域,仅生产领域就分若干行业;因此,安全的作用机制是安全行业的活动与各行业的生产活动相结合的产物;一旦机制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的实现就成为可能。安全行业的存在与其自身有无安全的作用机制密切相关,而机制作用的大小与安全行业同存在于各行业的企业生产活动的结合度有关。这就回到了遵循安全原理建设能够产生安全机制的体制这一问题上来。
 
  再从存在于各行各业的企业来看,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光靠自律是不够的,还得依靠既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又为行政监察提供技术支持的懂行的行业安全管理。换句话说,就是要通过行业管理使安全真正进入服务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着所辖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劳动部门作为各级政府在安全方面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以国家的名义对企业行使安全监察权。管理和监察分属不同的部门,而且都有各自的行政权威,也符合国际惯例。这样的职能划分和职责界定有效地避免了管理与执法的混淆,表明政府既是安全管理者又是安全执法者。这种安全工作体制所产生的作用机制能够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内在需要,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安全科学原理的管理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国企改制,民企猛增,多种所有制并存,一些行业管理部门撤销,但行业依然存在。正是因为行业的客观存在与行业管理的部分缺失,才造成了今天大家有目共睹的行业安全管理被弱化的局面。此外,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法》赋予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但对企业在安全上如何自律守法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里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一味用于生产,减弱了安全保障;加之企业在同行间缺乏交流,经验学不到,教训难吸取。总而言之,现在的安全工作体制难以产生确保安全的机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性的。因为有什么样的体制就有什么样的机制,体制不科学,发生什么事情都是不足为怪的。

  但是,刘老说,安全是科学,它不因经济体制的改变而改变;安全生产本身有其固有的机制,各要素间有其内在联系的,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系统。安全的工作机制有层次之分,在宏观层次上,行业安全管理不仅必不可少,而且必须加强。

  政府、雇主、雇员三方不能缺位,政府是依靠行政执法来调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这就是安全系统中的三要素。国家的安全法律和政府的行政法规是企业安全行为的法律底线,雇主即企业联合会,联合会内的企业通过自律和同行之间的交流合作,依法制定或修订适合本行业的行业安全标准,这个标准比国家标准更高。到了企业,又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更具体的标准和执行这些标准的安全措施。这样一层层往上走,安全才能做好。

  但是,行业管理一旦缺失,就等于在宏观层次上少了一个必要环节:要么政府对企业只有依法监察,没有管理;要么就监管不分,既监察又直接管理。这都是不科学的。没了行业安全管理,政府能直接规范企业吗?不能!第一,三百六十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很难保证对每一个行业都能进行符合专业要求的科学监管;第二,全国那么多企业,政府不可能建立一个庞大的机构来对所有的企业进行直接规范;第三,即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管理在今天行得通,明天也不一定行得通;因为新产品不断涌现,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生产工艺频繁更新,而且越来越复杂,不在行里怎么能跟上。

  所以,安全因其自身内在的客观规定性,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一定要充分考虑,不能主观地随意改变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安全体制。刘老认为,“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体制,是建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管理模式。其中“行业管理”就是懂行的人的管理,因为只有懂行的人才知道怎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