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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2006-05-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了控制工业爆炸事故的发生,我们详细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特大、重大工业爆炸事故40多例,占近年业特大,重大工业爆炸事故案例总数2/3以上。虽然事故发生的后果是随机的,即受偶然性因素的原因;但事故致因则不是随机的,而是系统性因素即非偶然性因素的影响结果。因此,这40多例事故的致因对于我国近年来全部工业爆炸事故的致因来说,具有合理的代表性。

  一、 瓦斯爆炸事故

  1、 直接原因

  (1) 瓦斯浓度超限的原因

  a. 停电造成停风

  b. 停风

   ——局扇被违章关停(包括对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

  ——局扇故障或损坏而无备用局扇

  c. 风量不足

  ——局扇无风筒;

  ——风筒破损漏风;

  ——备用局扇通风能力不足;

  ——错误地在风门上设置调节风窗;

  ——有效通风断面小,原因是巷道失修,或挑顶后煤渣堵塞一部分通道等;

  ——风流短路,如正、副巷间无隔风闭墙;

  ——通风线路长。

  d. 瓦斯抽放管位置滞后

  e. 矿井结构上的原因

  ——形成盲巷

  ——形成独眼井,如二工区连通,其一不用后塌堵,另一个变成独眼井;

  ——井下大面积老空,如顶板硬、采煤后不落造成;

  ——瓦斯涌入其他区域,如连通或串联造成。

  f.瓦斯涌出

  ——综合因素造成巷道冒顶,使瓦斯异常涌出;

  ——工作面出口压力集中,加快煤壁瓦斯涌出;

  ——工作面掘进放炮,使瓦斯大量涌出。

  (2) 火源的形成

  a. 违章放炮

  ——明火放炮

  ——用煤电钻电源的插销放炮

  ——用煤电钻电源线放炮,放炮母线与电源线搭接产生火花

  ——炮眼未封填炮泥或封填不好;

  ——未实施“一炮三检”制度,如放炮裸露导致短路。

  b. 带电操作

  ——带电检修开关;

  ——带电修理煤电钻;

  ——带电检修煤电钻电源钱。

  c. 机电设备失爆,没有“三大保护”

  d. 明电照明

  e. 撞击、摩擦,如:

  ——工作时铁器;

  ——U型钢棚;

  ——金属支架。

  f. 矿灯、如矿灯拆卸,矿灯灯线打火

  g. 井下吸烟;

  h. 电缆短路;

  2.使后果严重的原因

  (1) 抢进度,安排多个掘进点同时作业,增加入井人员;

  (2) 没有贯通后的防爆安全措施;

  (3) 没配备自救器,或对自救器的使用、监管不严;

  (4) 无直通地面可供人行的安全出口(尤当无备用电源的情况下);

  (5) 紧急状态的信息传达迟缓;

  (6) 爆炸使巷道冒顶、坍塌;

  (7) 事故后主扇空转。

  3.管理原因

  (1)(设备、设施管理)

  a. 通风管理

  ——无通风系统

  ——通风设施不全

  ——通风线路长;

  ——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故障而不处理,甚至拆除而不更新;

  ——局扇无专人管理,随意开停;

  ——巷道严重失修,有效通风断面小;

  ——无专职通风技术人员。

  b.瓦斯管理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高,而排放方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规定浓度之下;

  ——在瓦斯突出危险区掘进后,未按《防突细则》采取预防措施;

  ——瓦检员对巡视路线、巡视点和检查时间不清;

  ——无瓦斯监测报警系统或系统损坏而不更换。

  ——瓦检员数量不足或无专职瓦检员;

  ——假检、漏检、伪报;

  ——无瓦斯检查记录和审批制度。

  C.机电管理

  ——无备用电源;

  ——不使用便携式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机电设备失爆,包括矿灯失爆;

  ——井下变压器容量不足,局扇、绞车不能同时运行。

  (2)人员管理

  a. 用工制度混乱,工人流动性大;

  b. 对新工人、特殊工程工人不按要求培训、考核,造成工人素质低、违章操作;

  c. 用无证人员。不称职人员担任无资格的工作;

  d. 不按规定对一些专门岗位设置的专职人员。

  (3) 对程序、制度、工艺的管理

  a. 技术审批人员对作业规程未严格审批;

  b. 没编制灾害预防计划;

  c. 规程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清;

  d. 新开工程无规程、无安全措施;

  e. 采煤方式落后;

  f. 巷道布置不合理;

  g. 冲击地区危险区采用金属机构;

  h. 井下炸药、雷管乱放;

  i. 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不及时,向上、向下报告、传达、反馈信息不及时;

  j. 领导值班脱岗。

  (4) 企业领导者的严重违法问题

  a. 不调查瓦斯情况就投入生产;

  b. 、超设计能力、超负荷盲目开采;

  c. 降低标准,如根据井型,本应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却执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d. 在明知未形成完整通风系统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每日审阅瓦斯记录;

  e. 工作面设计不报审,或不经审批即动工;

  f. 外包以包代管;

  g. 井下停风不撤人;

  h. 已知瓦斯浓度超限,不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还要“凑合着干一班”:

  i. 无证开采;

  j. 在无证矿整顿小组停电、矿领导自己签字停产后又擅自恢复生产。

  (5)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a. 未进行或未认真进行“三同时”审查;

  b. 规程审批兑现方面存在缺陷;

  c. 对无证开采制止不力,甚至支持、纵容;

  d. 对所属、所在地煤矿监督管理不善。

  二、 煤尘爆炸事故

  1、 违章放炮作业;放炮前不洒水,封炮时炮泥和煤渣混用,不使用水泥炮,起炮时采用反向装置爆破;

  2、 煤尘检查清扫责任制度不落实;

  3、 对爆炸性煤层,对改扩建的煤层,以及对一般煤层,在设计及灾害预防计划中无综合防尘措施和防尘管理制度。

  三、 火药爆炸事故

  1、 烟花爆竹爆炸

  (1) 直接原因

  a. 在堆放药饼子的屋内放火炉烤火;

  b. 堆放于院内,用塑料薄膜复盖的半成品花炮,因降雨使药物吸湿受潮,发生化学反应,天晴后温度急骤升高,聚集热量不能散发,自燃爆炸;

  c. 配药员身穿化纤衣物作业,在往搪瓷盆内称装烟花过程中操作不当,产生静电或金属撞击火,引起烟花混合药爆炸;

  d. 兑药切引工违反规定(国标),使用刚切过油蜡纸又不锋利的菜刀在插引工中流动切引,切燃引线,引线燃烧引起火炮爆炸;

  e. 兑药比例严重错误,装药量超标,且使用违禁药品,因此加剧了爆响剂的爆炸活性;

  f. 生产过程中过量使用氯化钾、矿化锑;

  g. 将装药过程中用铁棍夯实泥堵时炸散的“二踢脚”打捆送入半成品库存放。

  (2) 管理原因

  a. 生产场所不具备该类生产的条件,不安全因素多

  ——不懂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

  ——危险工序与一般工序交叉设置,配药作业和药品、半成品存放在同一房内,成品、半成品超量储存,乱堆乱放;

  ——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b.雇主的严重违法行为(在申报此项生产未被批准或根本不申报或被取缔后非法私自无证生产)

  c.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对火炮厂未进行“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未按有关规定把监督火炮厂的药物配方情况纳入管理范围;

  ——执法不力,在杜绝无照(证)生产、违章生产方面未履行职责。

  2、 雷管运输爆炸

  (1) 直接原因

  ——超高装载

  ——押运人员离位

  (2) 后果严重的原因

  途经人烟稠密的城镇(未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3) 管理原因

  ——派用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司机运送雷管车;

  ——购销双方违反民爆器材管理条例,私订民爆物品供需合同,不按公安部门审批的运输要求,更改雷管运输数量。

  (4) 有关部门的责任

  当地公安部门未征得发证机关同意,延长过期的雷管运输证的有效期。

  3.军药爆炸

  (1) 直接原因

  民工长时间为工细度为100目的黑索金,积累了大量炸药粉尘;机械撞击、振动摩擦聚集能量,形成高压静电和热点,达到足够的起爆能而引起爆炸。

  (2) 管理原因

  加工机械、工房无任何安全措施;生产人员缺乏有关技术和安全知识。

  (3) 有关部门的责任

  ——军用爆炸物 品管理不严,源头失控:与地方签订名为销毁实为销售炸药的合同;

  ——地方经济综合部门个别人丧失原则,以权谋私,执法部门一些人徇私枉法:计委、物质局、公安局对为合法销售而写出的“处理”炸药的报告予以批准,使非法销售,加工得以进行。

  4、弹药爆炸有一具体案例

  (1) 直接原因

  过期弹药的热自燃(火药自燃或烟火剂自燃或火工品自燃)引发弹药库的弹药爆炸。

  (2) 管理原因

  (3) 储存的中外生产的绝大部分弹药超过了使用期限,对所存弹药的安全技术管理缺乏经验。

  四、 液化石油气(打火机厂)爆炸事故

  1、 直接原因

  打火机充气、放气、选拣或返修作业在不通风的屋内进行,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而爆炸。

  2、 管理原因

  生产条件不具备,生产场所危险性大。

  3、 根本原因

  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品生产,在被明令禁止生产或停产整改的情况下,仍私自生产,要钱不要命。

  4、 有关部门的责任

  ——有关部门包括主管部门督查不力,使禁产、停产的指令不能落实;

  ——有关部门在审查项目时,未全面调查论证,未提出在安全方面的要求。

  五、 与化学有关的爆炸事故

  1、 直接原因

  (1) 球罐排污阀门法兰密封局部失效。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蔓延后遇火花爆炸;

  (2) 在试制煤炭助燃剂的配料过程中,由于对主要原料的化学性质不了解,采用非防爆均匀搅拌的方式操作,引发爆炸;

  (3) 违章指挥无证焊工在不具备安全动火的条件下焊接,引起炸药爆炸;

  (4) 产品的主要成份和某些原料均属甲类易燃易爆物质,生产中遇明火爆炸;

  (5) 化学危险品仓库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存、接触、发生激烈氧化还原反应,形成热积累,导致燃烧,再导致爆炸品爆炸;

  (6) 硝酸泄漏造成硝化系统硝酸含量增高和硝化物最低凝固点前移,导致剧烈反应;因设备问题造成反应不均匀、局部过热,使硝化物分解燃烧;因处置方法不对,火热蔓延引起爆炸。

  2.管理原因

  (1) 泄漏问题:未增设有效紧急止漏的装置(不复杂);未在易漏地点增设液化石油气浓度报警装置。

  (2) 试制试剂问题:提供技术和组织指挥试制者不了解工艺流程、原料化学性质、计量、掺入工序;厂生产部门未提建议、疏于管理;领导未对组织试制者认真考查,未向上级和主管部门申报方案、组织论证;总厂负责部门未予督查,总厂领导对所属企业生产情况不明。

  (3) 违章电焊问题:在不具备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厂领导签发动火证,拒绝派送未取得合格证的焊工参加技术培训。

  (4) 易燃易爆物质遇明火爆炸问题;工艺设计不完善,生产设备选型不妥,厂房的设计、施工弊端多,降低防爆标准,人员随便出入生产场所,职工随便吸烟。

  (5) 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问题:严重混存各类化学品,违反审批的关于危险品存放种类的规定。

  (6) 硝化物分解燃烧引起爆炸问题: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异常情况发生时不易控制和处理,硝化机分离器没有自动放料装置。

  (7) 某些共性问题:对职工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不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巡查制度不落实。

  3.领导的严重违法问题(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

  为获得经营化学危险品的许可,弄虚做假,把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干杂货平仓说成是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物品仓库,骗得许可证。

  4.有关部门的责任

  (1) 甲类易燃易爆物品遇明火爆炸事故:

  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中不重视安全生产,在立项审批中把关不严。

  (2) 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

  ——地方执法部门(公安局)为下属公司(占有股份)控制化学危险品经营开方便之门,解决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证,凡进入该地区的化学危险品,一律存放在下属公司。

  ——地方政府未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的申办严格审查就予以批准。

  六、 其他爆炸事故

  1. 锅炉爆炸(北仑巷发电厂事故)

  (1) 直接原因

  锅炉炉膛的结构设计和布置存在缺陷,导致严重结渣。

  (2) 上级部门的责任

  由于运行不正常,再热器管壁温度连续超过报警温度,虽采取措施但无效,按运行规程规定应停炉。因此,运行值班长多次向地区和省电管局总调度请求停炉。但上级部门非但不同意停炉,而且还要求再提高锅炉负荷,要求坚持运行到计划检修时再停炉。

  2. 水蒸气爆炸(酒钢事故)

  (1) 直接原因

  ——风口区域性不活跃,存在呆滞区,炉内透气性差,炉内发生悬料、崩料等,这些因素的综合效果使炉内急剧汽化、体积骤胀而爆炸;

  ——炉皮已形成多处裂纹,修复过程不能根本改善,爆炸瞬间炉皮多处脆性断裂、崩开,推倒炉支柱,使炉体坍塌。

  (2) 管理原因

  ——长期带病运行,问题十分严重,未果断提前大修;

  ——上次大修留有隐患:方案缺乏科学依据,冬季施工影响彻砖质量;在不完全具备开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开炉;

  ——高炉操作和维修管理、技术措施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3) 上级部门的责任

  下级于事故前3年即提出中修和大修问题,但因种种原因,其中主要是任务指标的原因,管理决策失误未提前大修。

  3. 可燃气体燃烧爆炸(“大庆”62号油轮事故)

  (1) 直接原因

  轮机长违反海运局关于在船舶上动火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电焊工作间进行操作),动电焊烧焊,高温明火进入管道,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

  管道内可燃气体的存在是因为用消防蒸气灭火时在管道形成破口,停汽后的负压使与破口连通的轮仓内残存的油蒸汽与空气混合。

  (2) 管理责任

  轮机长无视有关规定,本身又无电焊作业操作证,违章指挥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