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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矿伤亡事故瞒报的原因

2007-04-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我国安全生产专家罗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坦言:“我认为交通事故报上来死亡人数只占一半,工矿商贸企业有2/3没报上来。”突现了我国事故瞒报的严峻局面。而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范畴,不仅包括死亡事故,还包括重伤事故,其瞒报率更高。近几年,我国的伤亡统计,每年重伤人数都少于死亡人数,这是很不正常的。作为基层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大多数接触的是一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而这些事故的查处,事故单位能主动到安监部门报案的少之又少。

    事故瞒报,不仅违法,而且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得不到准确的伤亡统计数据,直接影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以及有关决策的制定。其次,企业为了瞒报事故,很难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无法吸取教训,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往往导致事故的重复发生。第三,私了只能满足受害职工眼前利益。过后出现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下岗等情况,职工和企业发生纠纷时,由于没有事故记载,没有伤残鉴定等,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受伤职工本人。

    分析导致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滞后。目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参照1989年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和1991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调查处理。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行政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部门分工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规定与实际情况有了较大的差距,已无法适应安监部门的现实工作,诸多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么没有想到要报告安监部门,要么不知道需要报告安监部门。

    二、 事故单位利益在前,安全在后。事故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以后,面对受伤害职工的医疗、赔偿等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规避处罚和赔偿,使自己的经济损失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了赔偿到位,事故单位会到劳动部门报案,而为了规避处罚,则不会到安监部门报案。而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安监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整改和行政处罚,而不负责事故赔偿,工伤赔偿由劳动部门负责。加上劳动和安监部门间缺乏联动机制,大部分的伤残案件劳动部门已结案而安监部门却毫不知情。

    三、 安监部门人手紧缺,无法兼顾一般案件。目前,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安监部门成立不久,不仅要做好高危行业的许可管理,还要做好当地的综合监管,加上死亡案件的查处,繁重的工作任务,紧缺的人手,无法兼顾众多的伤残案件。如2002年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某五金之乡“每年千例断指”事件,面临着用罗筐装的断指,安监部门的区区几人根本不可能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每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而如果对举报知情不查,则是对《安全生产法》的不作为行为。

    四、 职工安全维权意识不强。大部分的受伤害职工,为了企业能解决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用,不愿意到安监部门报案。往往是企业与受伤害职工在赔偿问题上有了较大的差距后,才到安监部门报案,希望借助政府的力量得到相应的赔偿,而此时可能离发生事故时间已相隔几个月,给安监部门的取证、调查带来极大的难度,无法真正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伤残事故,给受伤害的职工本人及家庭带来一生的痛苦和负担,而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的伤残事故没有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对这些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没有得到查清,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甚至受伤害职工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致使伤残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面对伤残生产安全事故的高瞒报率、高发率,各级政府部门和安监部门,不仅要重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更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一般死亡事故和伤残事故的发生,促进地区的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一、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制度。国务院已原则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安全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宣传条例为载体,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制度,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创新工作方法,从制度上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消除瞒报的土壤。

    二、加大事故瞒报的处罚力度。经过一定时间的宣传、建章立制后,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继续瞒报的,应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瞒报行为。

    三、拓宽安监部门事故信息来源。加强与劳动、卫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拓宽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源管理,各部门应实行通报和联合调查的工作方式,全面掌控本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于未经调查,事故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整改的事故单位,采取暂缓工伤医疗保险的赔付的方式,体现事故单位的责任主体,促使事故单位按规定报告事故,落实整改措施,避免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四、加强事故调查队伍的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业多种多样,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在伤残事故调查中,简化联合调查组成员组成,让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合理的隐患整改意见,总结经验,以缓解安监部门人手不足的矛盾。

    五、落实事故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各级政府都制定了事故隐患和举报奖励制度,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全面提高社会民众对安全的关心度,落实奖励兑现。只有全民关心安全、注重安全,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国民经济健康、安全、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