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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现状与思考

2008-0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近一时期以来,特别是实施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以来,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并在采矿、建筑、机械、危化以及流通和服务等诸多行业形成了比较优势,有效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够完全适应安全监管的形势发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认真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并形成了相关建议措施,以期从各个层面重视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非公有制企业的现状

    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已发展成为经济工作的“亮点”,并为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就是安全状况不好,伤亡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突出矛盾,不仅制约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而且也严重阻碍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中的问题与原因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状况表现为“四低”: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具体表现为规模小,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大多数企业缺乏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能力,安全保障程度低;二是管理水平低,存在着不会管、管不好甚至无人管的问题,且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其管理模式、生产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三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普遍安全意识淡薄,冒险操作时有发生,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直接威胁着企业的生产安全;四是业主安全意识低,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致使企业隐患丛生,事故不断。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还有更深层次问题。

    一是利益驱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不顾设备老化和装备存在缺陷等问题,开足马力生产,同时,又没有安全措施,致使事故多发。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只注重生产,不注重安全。由于以前没发生过事故,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产生了严重的麻痹侥幸思想,看不到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对落实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缺乏紧迫感,常常拼设备、拼人力,要求职工连续加班,使职工长期处于疲劳状态,埋下事故隐患。

    二是基础薄弱。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落后,作业条件差,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三是管理缺失。首先,镇(街道)安全监管出现“断层”。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由于镇(街道)缺乏机构独立、职能明确、人员专业的监管力量,镇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管乏力,有的甚至担心影响与招商引资企业的合作关系或被认为“投资环境不良”,而对安全监管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彻底。其次,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安全机构不健全。其主要表现在安全队伍建设方面:由于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一无安全专管机构,二无安全专管人员,使得安全基础不牢,这样便形成了安全规章无人制定、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无人抓、安全检查无人组织、事故隐患无人监督整改、甚至连发生了工伤事故都无人报告的“五无”状态,安全管理工作跟不上生产发展速度,生产发展和安全管理这两个车轮不能并驾齐驱。在新的社会行业安全管理模式尚未形成的情况下,较多非公有制企业难以有效实施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造成管理的缺乏。同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没有落到实处。

    四是缺乏本质安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金比较紧张,在生产中使用的大多为国有企业淘汰的二手设备和企业自制的生产工具,存在诸多事故隐患。同时,工人技术水平不高,很多企业从外地分散招聘职工,文化素质偏低,自我安全保护知识缺乏,而且不经培训匆忙上岗。

    五是工伤保险覆盖率低。有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给工人参保,以致事故发生后,多通过非正常渠道解决。

    三、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建议

    对非公有制企业必须通过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经济杠杆、有效监管等多种手段,夯实基础,实现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第一,强化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引导。对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八项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置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八项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应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尽快达标,并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自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二,运用经济杠杆促使企业进行安全投入。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企业科技进步、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及治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方面给予支持,促使企业保证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投入资金,推动企业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为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可以考虑根据各镇(街道)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于需要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事故救援、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等。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将国务院《决定》明确的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企业事故赔偿标准和风险抵押金等三项经济政策进一步具体化,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安全经济政策。

    第三,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培养本地安全典型,发挥经验、典型引导作用。目前,广东省一些地区和我省淄博、东营、烟台等地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如广东省在开展非公有制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方面已取得了实效,可以加以学习借鉴。同时,可以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培养安全生产样板企业,以点带面地做好推广工作。

    第四,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可以从三个方面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推进:一是加大事故成本,迫使企业投保,如对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赔偿费用等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经济补偿,加大事故成本,使企业不得不投保,以减少风险;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投保,企业投保费与安全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由投保方、承保方、监督管理部门三方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承保方要出让一定的经济利益给投保方,从政策上激励投保方主动投保;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保。

    第五,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管理,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恶化、管理滑坡,达不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时,及时淘汰出局。

    第六,构建全方位安全监管网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综合监管,大量工作需要镇(街道)去做。因此,应单独设立镇(街道)安监所(或安监办),形成3-5人的专职监管力量,并可采用授权或委托执法的方式,赋予镇(街道)安监所(或安监办)相应的执法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逐步建成一支强有力的基层执法监督队伍,形成多级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同时,可以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成立“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服务。在此基础上,强化群众与舆论监督,从更广泛的范围实现“有人管”的目标。

    第七,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包括目标、责任、考核、信息等在内的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推动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上等级、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