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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的心理探密

2008-08-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生安全事故时,常常会有如下的心理活动:

  (1)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过多强调作业操作失误而忽视对管理责任的追究。尤其出现工亡事故,常常将责任归结与工亡者自身的操作问题,而使相应的管理连带责任疏于追究;

  (2)在现场调查取证时,混淆现实事故的真相,修改相应的操作记录和安全记录,以便逃避责任追究,下层组织为了保护上层组织的利益而人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3)出现安全事故时,主要管理者所采取的现场应急救援措施不适宜,而人为使事故扩大化,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总会找相应的理由与借口进行责任推诿;

  (4)发生安全事故时。通过利用各层面的关系以及不正当的措施来回避事故责任追究;

  (5)企业各层级管理存在一定的纰漏,相应的管理文件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往往是安全执行能力和细节控制能力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常常存在“写、做、记”不一致的现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只安排了防范措施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治理,导致一些管理者逃避责任追究;

  (6)救援过程中人为违章导致次生事故出现,而舆论导向存在一定的误区而使违章救援者避免了事故责任追究。

  对此,应采取的对策:

  (1)在进行安全责任追究时。应及时到现场收集相应的证据,通过望闻问切的方式来保证事故证据充分有效;

  (2)对干扰现场取证工作的人员进行责任连带追究,对隐瞒事故真相的责任者进行相应的严肃惩戒,以点带面来保证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序开展;

  (3)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安全专家和技术专家进行现场事故模拟回放分析,以便确认还原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进而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4)企业应不定期开展应急事故演练活动,预先对危险源进行评价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出现事实事故时,有条不紊地开展救援工作;

  (5)安全归口主管部位和事故责任追究管理部门应本着以人为本、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公平公正地执法,严惩事故责任者;同时,应不断完善监督控制体系。对违纪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连带责任追究;

  (6)企业应做好普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让企业管理者及员工懂法、知法和守法,出现安全事故及隐瞒安全事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企业对安全工作应实行精细化及细节控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以便营造全员参与的安全工作氛围,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隐患、及时改进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一方平安;

  (8)安全工作应奖惩并重,加大奖惩工作力度,在进行安全责任追究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行事故责任区域连带和管理连带制,对安全文件应不定期进行再评价,提高安全文件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时做到有法可依。

  总之,出现安全事故应本着“四不放过”(对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地不断吸取事故经验与教训,运用联想思维来落实相应的改进工作。以便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给相关方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