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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2008-08-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一、坚持“三个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发现机制。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形态和行为,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安全监管的全过程,旧的隐患治理了,还可能产生新的隐患,因此,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客观必然,必须充分认识排查隐患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持之以恒抓好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工作。我们必须做到:一是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总体方案,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把排查治理工作贯穿整个安全监管工作始终,同日常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事故隐患治理常态化管理。二是和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围绕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工艺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利用各种行政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建立各级领导、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工作制度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把关制度,提高排查事故隐患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和打造 “阳光”安监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设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措施,将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置于“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 “三项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落实,而落实的最好抓手就是排查治理隐患。消灭一个隐患,就是预防一个事故,增加一份安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分类归档,交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实行挂图作战。一是现场交办。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要当场责令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二是专项交办。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事故隐患治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在此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防止相互扯皮。对上级交办和人民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由安委会发文交办,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三是挂牌督办。对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要求,落实督办措施,完善督办程序,确保督办效果。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核销制度,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发挥 “三个作用”,建立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优质高效考核督查机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齐抓共管的活力。一是安监部门综合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二是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行政监察工作,“抓住不落实的事,查处不落实的人”;组织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尤其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领导实绩考核,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领导实施“一票否决”;检察、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三是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时限要求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增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透明度。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等增强职工的知情权。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公开曝光,增强工作的落实力。

  四、完善“三项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激励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用制度管事,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一是完善规章制度。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系统性、层次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程序简明的制度化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约束力量。将事故排查治理工作有效的置于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强化以制度促进治理,以制度促规范,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行力。二是完善考核办法。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成立考核机构,严格考核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考核原则,采取立体式的考核方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考核工作。做到考人与考事有机统一,两者相互促进,形成透明度高、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机制。三是完善奖惩措施。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推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施工伤保险浮动率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浮动率制等,落实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增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要加大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力度,推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将考核督查结果与年终评先挂钩,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