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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责任需要“一把手”来扛

2008-08-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经过05年的“整治风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悟到“千难万难,一把手负责就不难”,要想事故少还得靠领导。该局一位负责人表示,今年安监总局将把落实安全生产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重点,而考量领导是否尽心守职的核心仍是民间俗称的“死亡指标”。

    要想事故少,就要靠一把手负责——经过一年风口浪尖的“救火”生活,安监 总局似乎也慢慢地摸到了治理事故频发的关键。在“一把手负责”的背后,让人感慨良多。

    翻开报纸就可以发现,安监总局已经算是“后知后觉”了。在此之前,“环保一把手负责”、“反腐败一把手负责”、“社会治安一把手负责”等等,现如今,似乎只要什么事情较为严重了,需要重视了,就要引起“一把手”的重视,“一把手”重视了,大家就都重视了,重要的问题,难啃的骨头,也就迎刃而解。我们的“一把手”已经被寄予了不堪的重负!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庞大的政府队伍都在围绕“一把手”开展工作?《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践证明,“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但可以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避免决策失误。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上世纪90年代,很多地方施行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实际上是希望通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来实现行政效率的提高。

    “一把手”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政府机关里,算是班子中领队的“班长” 并不是大家庭中的家长,更不是私营企业中的“大老板”。大家都把解决困难的希望寄托在“一把手”身上,恰恰说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很多地方没有很好地贯彻。负的责有多少,手中的权力就有多大。如此在一些政府机关里面,行政首长负责制已经被演变成“一把手大权在握负责制”。

    必须认识到,“一把手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是有本质区别的,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现在的“一把手负责制”,则有可能成为凌驾于组织之上,脱离民主集中制的家长制。

    应该承认,在任何社会安全事故的风险都存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这种风险更高。借助于单位体制和“一把手”负责等一些控制手段,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风险。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多元化、市场化在增强,单位体制在弱化,在控制好社会安全生产,最终要取决于构建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体系,取决于弹性的组织化社会结构,取决于全社会的沟通与法治。期待借助于“一把手”责任独当,来实现生产“大治”,在取得良效的背后,必须考虑其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