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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必清,督必严,治必果

2008-10-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今年安全工作的主线。为了促进和深化其成效,我省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从各地市反馈的情况来看,在这次督查活动中,各级领导能亲临一线,关口前靠,重心下移,发动面广、声势大、力度强,已取得了明显实效,以丰硕的成果胜利的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战役。本次督查的专项行动到七月份虽然暂告一个段落,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仍将是今后长期的任务,绝不可放松或懈怠。

    一、应建立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众隐患的治理排查及其督查工作是以“动态管理”为特征的。绝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一劳永逸。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的深远意义就在于它既是从夯实安全工作基础的出发点力求以坚基固本实现本质安全,同时又从加强安全管理体制的角度将安全工作纳入预防为主、长治久安的轨道。体现了生产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观。为此,只要经济在发展,生产不停止,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督查工作就永远是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工作者一项永恒的行动课题。

    二、“排查”工作的目标是底清账明。

    对于“排查”,从以往情况说,曾有“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拉网”云云。但观其效果,有的真有实效,也难免有个别是有应景应酬之嫌。

    要继续坚持“排查”,就要在原来掌握材料的基础上,联手多方面社会力量,深挖细找,敢于攻坚,进一步搜索隐蔽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环节和管辖权交叉的结合部。特别注意那些易被忽视的“盲区”。进而将排查情况建档,分级登记管理。同时尽量运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数字化程序管理,使本单位、本地区有一本全面系统、一目了然的细账,使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辖区间内的大小事故隐患做到底清、账明、心中有数、决策有据。此谓之“查必清”。

    三、“治理”工作重在讲求实效。

    继续搞好“治理”,要重在实效,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应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方面的隐患和技术性不强,易于整改的一般性隐患应通过改进管理,立即整改;对于危险危害较大的隐患应列为重点,投入资金,尽快整改;对于技术复杂,需要投资或费时较多的项目也应针对具体情况制定计划“三落实”,即“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进度”,限期完成。二是隐患治理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应结合国情、省情、企业实情制定实施方案;重要的治理项目要经过设计、论证后再实施。治理的运作过程应由有关领导、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三结合”,保证人员、物资、技术“三到位”。对经立项的治理成果要通过验收合格,达到实效方可。此谓之“治必果”。

    四、责任追究机制是保证“督查”到位的利器

    实践证明,要继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长期可持续性地进行,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强劲的气势。它不应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和要求,而是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执行者和督查工作的各层次管理者都有十分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国家安监局在2007年12月颁布的第16号令中已有明文规定。依令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和整体性的总考核是衡量工作成效最实际的标尺,考核的绩效要经受现实与历史的考验,接受人民的评价。保持院患意识,确保一方平安才能做到无愧于“安全卫士”的神圣职责。因此,“督查”工作务必要求做到“督必严”。

    五、排查治理与督查工作必须实现整体推进。

    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从工作程序上讲有所先后,但从总体目的和效果上讲是辨证统一的。其“排查”工作是“治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治理”又是“排查”的后续目的和最终成效;“督查”则是对排查治理工作的效果检验和保障手段。这三者是互相关联而统一的,不可偏废,否则,只能虎头蛇尾或事倍功半。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具有长久不衰的活力,关键也就在于要切实做到“查必清,治必果,督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