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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瞒报考验的是政府行政能力

2009-01-2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2008年7月14日9时,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事故,封锁消息,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为严重,通过各地群众举报,此次事故才浮出水面。

    在此之后,震惊全国的山西襄汾尾矿库“9•8”垮坝事故也涉嫌瞒报。而8月1日,山西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尖山铁矿发生滑坡,8月1日到9月17日上报的遇难人数一直为11人。9月17日,国务院领导看到网友博客提供的举报材料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调查核实。从9月22日至29日,短短一周,国务院核查指导组就查明死亡失踪45人。

     从2001年广西南丹“7•17”特大矿难开始,每当重特大矿难事故发生后,恶意瞒报便成了矿老板的首选,而在每次的瞒报后面,都会有同流合污的地方官员心照不宣地默契配合,甚至监管部门也精心参与策划。因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仅涉及矿主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更牵扯到地方官员的仕途升迁和“政治生命”。

    瞒报成为重特大矿难背后挥之不去的阴影。

    事故瞒报率居高不下成为一种“习惯”,不仅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更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蔑视,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更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格格不入。如果不能及时还死难者以公道,给社会以真相,予瞒报者以严处,听任这种瞒天过海的荒诞剧任意上演,势必延误抢救的最佳时机,加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大大降低国家监管部门的权威,大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在很多矿老板和地方官员的心里,出了事上报了要处理,瞒报被发现了也是要处理。但瞒报一旦侥幸“成功”,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不惜以身试法。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一些官员和矿主之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心存侥幸,企图瞒报,正是因为我国对事故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在不断加大,尤其随着行政问责力度的加大,事故瞒报的“内驱力”也在加大。我国《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去年刚刚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瞒报事故行为的定罪、量刑、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都有明确的惩戒标准,而且这个标准逐年在提高。在2006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相关条款就专门设立了瞒报事故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当法律的门槛被筑高时,逐利的欲望会驱使人本能地以各种手段绕过大门和高墙,寻找法律、制度、体制和监管的漏洞,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瞒报事故惩罚标准的提高,有可能致使掩盖事故真相、隐瞒死伤人数的行为进一步加剧。

    更为可怕的是,在事故瞒报“后处理”过程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常常成了一句空话,常常没有抓住“违法成本”这个牛鼻子,不是“从轻发落”,就是“下文难产”,没有真正震慑事故瞒报的责任者,从而造成“老板赚票子、农民死儿子、政府当孝子”的尴尬局面,导致事故瞒报层出不穷。

    毋庸讳言,消除事故瞒报仅仅依靠媒体监督、群众举报来戳穿谎言,是显然不够的,更应该在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上杜绝瞒报现象。要想真正遏制事故瞒报,必须更明确地强化“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旦发生事故,对死难人员的赔偿必须是最刚性的;对责任人的处理必须是严肃到位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必须是不折不扣的。其他一切诸如企业效益、地方经济,都不能成为阻挠赔偿和处罚的理由和借口。必须更加严格地斩断各类矿山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安监、司法、公安等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公共权力能够真正负起监督企业、依法为死难矿工主持正义的责任。

    鉴于以往诸多经验教训,遏制事故瞒报关键在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否得到严格执行。不能像过去那样,看似严格的制度“高墙”上,却被地方及部门利益撕开一道道口子,或被矿主的糖衣炮弹轰开一个个空确。否则,瞒报谎报事故的门槛筑得再高,也将形同虚设。说到底,生产安全事故问题的解决和查处瞒报,最终考验的还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态度和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