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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不能老是等到出了事故再补救

2009-03-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近几年资源大省频繁发生矿难,特别是近期 “屯兰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又一次拉响了安全生产警报。

  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一些代表委员认为,不能老是等到事故出来了再补救,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厉查处,加快产业升级,从根本上真正杜绝安全隐患。

  矿产安全生产问题凸显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军区原司令员邱衍汉在发言中指出,一些矿产企业历史包袱沉重,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捉襟见肘,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压缩技术培训、设备器材、防护用品等安全成本,靠拼设备、增加劳动强度和粗放经营来支撑经济增长。特别是有的中小企业生产管理混乱,为谋取巨额利益私招乱雇农民工,事故发生后连伤亡人数都搞不清楚。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全国目前约2亿农民工转移到城镇,还有1亿多待转移,大多进入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据国家安检局抽样调查,4个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汇总,农民工占56%。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安徽省委常委余敏辉认为,“一些企业虽然也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但没有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形同虚设,一旦发生事故,应急能力十分低下。”

  “实际上,造成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是粗放型经济模式下我国对煤炭需求量大。”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根虎分析,因为市场对煤炭需求量大,有的地方常常对超能力生产、违规违法生产企业的处罚大打折扣。

  对此他建议,一定要改变增长模式并调整结构,进行产业升级,减少对煤炭等能源的消耗;同时推行节能减排,发展可替代的新能源,从而减少对煤炭的依赖。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兖矿集团董事局主席耿加怀谈到煤矿安全问题时指出,本来煤矿可以提取每吨8元的安全生产费,但从去年开始,国家取消了这8元的安全费,把安全费划入企业利润项目中。这样企业利润好时就提取安全费,没利润就不提取,使得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没有来源。

  对此,一些代表、委员也表示赞同,新核算办法会使煤炭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产生“如果税后净利润为负,安全投入就没有来源,企业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的误解,不利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耿加怀建议,必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他提出:一是继续出台规范文件,明确即使煤炭企业亏损也应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专项储备,从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充分;二是对不同地质条件、区域和生产条件煤炭企业应就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进行科学测算,测算时要统筹考虑现有安全生产和将来煤炭产量下降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需要,适当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而一旦安全生产方面发生疏漏酿成事故,公开透明地处置事故机制也要相应建立。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市长于群认为,从基层政府来讲,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管事故大小,第一先救人,全力保证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小,同时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向社会公众通报情况,让老百姓获得知情权。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可以看到,很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黄白茨矿调度中心主任王润刚说,企业总是有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政府的工作就是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王润刚认为,一方面,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另一方面,有一些企业没有真正承担起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做不到有效落实,一旦发生事故,应急能力低下。

  张根虎认为,“严厉查处”是首要任务,必须明确两个责任主体,即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对于企业来说,要把责任落到每一道生产环节、每一个现场管理和岗位从业人员头上,实行链条式岗位环节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对政府来说,一旦企业发生事故,政府要监管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并定期抽查。

  于群也认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对瞒报加大打击力度,他说:“一些矿主为逃避打击,在安全生产中不肯投入,不惜牺牲职工生命,出了事故收买个别腐败官员和新闻媒体进行瞒报,这种状况必须严厉打击。”

  “不能等到事故出来了再补救。”张根虎表示,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强化行政问责相结合,形成一条“查找—定期通报—查处问责”的工作链。政府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级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和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