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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及农民工维权

2009-04-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农民工问题近几年来一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华中四省是农业大省,农民工维权问题尤为突出。虽然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党和政府曾就此作出大量工作,但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却日益突出,农民工职业病患病情况日益严重,已成为一个影响和谐社会的大问题。

  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在立法、执法等多方面建立长效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根本权益,如何尽量减少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却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本文想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维护农民工根本权益,发表一些看法。

  一、农民工职业危害主要种类和职业病患病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农闲时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尤其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有近2亿农民工,由于就业困难、缺乏一技之长,农民工往往从事一些平常人都不愿意的急、难、险、重的工作,主要从事采掘业、建筑业及加工制造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份报告统计,我国农民工在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为56.02%。其中,煤矿48.83%、非煤矿山66.36%、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33.7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95.88%,在江西、湖南、安徽煤矿中农民工比例为69.78%、82.76%、45.16%,且在乡镇煤矿中农民工为90.30%。由于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害,职业危害现象突出,职业病患病率惊人。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毒有害企业已超过1600万家,其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农民工已成为职业病的高危人群,最严重的危害是尘肺病、化学物所致急慢性中毒等。以在国有煤矿打工的农民工为例,接受检查的农民工尘肺病患病率接近5%,而很少进行健康监护的乡镇个体煤矿的农民工患病率就更高。截止2006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死亡146195例,显患470247例。而众所周知,按照我国职业病统计报告方法,还有许多职业病患者,尤其是农民工患者未能进入此统计之例。

  二、我国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现状

  在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开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的今天,普遍缺乏劳动合同保护的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尤其令人担忧。一方面,农民工工作、居住环境条件恶劣,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合同不稳定,也由于法治与管理的疏漏,以及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工经常并不享受《劳动法》的保护,致使卫生部门难以完善开展职工健康监护。绝大多数农民工表示,他们多年来从未做过体检,多数情况下是小病拖,大病扛,实在不行了自己去药店买点药吃,从来没有想过去主动体检。

  据了解,此前两年,卫生部门对煤炭、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电子、轻工几大行业在岗职工的健康监护发现,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虽呈上升趋势,但2005年的离岗体检率却比2004年平均下降10多个百分点。2004年湖南省卫生厅曾发文在全省统一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摸底调查,结果显示在衡阳市调查的1173家工业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民工为28917人,占接触总人数的36.66%,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仅有2.11%;另据大连统计,农民工上岗前体检率仅43.5%;在岗体检率为50.6%;离岗体检率仅为10.5%,职业健康档案建档率仅58.24%。

  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曾说过,发达国家职业卫生服务覆盖范围为70~90%,而我国约为20%;可概括为东部沿海地区较好、中部地区较差、西部地区很差;大城市较好、小城市较差、农村没有;大企业较好、小企业较差、个体企业基本没有;正式职工较好、合同工较差、流动的农民工基本没有。加之有些地方政府片面为了经济利益,监管不到位或缺乏,工会组织力量薄弱,以及农民工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甚至怕在岗期间得病被老板辞退,不敢进行体检,因此大多数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农民工入厂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聘用期间未定期进行健康监护,更谈不上离岗时体检了,往往是一脚踢开;更有甚者,采取“严进宽出”的方式,上岗时体检只要发现“双肺纹理增粗”,就判为不合格,离岗时体检,有些农民工已患上尘肺病,却只在报告上轻描淡写地注上“双肺纹理增粗”,然后借故将农民工解聘出厂,以此来逃避相关责任。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的对策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通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来做到及早发现劳动者中的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并可以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以及通过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以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通过及时地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人员进行处理和安置,在职业病的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对农民工健康权益维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农民工职业健康损害及维权困难主要在: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民工缺乏有效劳动合同的保护导致维权困难;2.执法不到位及监管不力;3.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意识淡漠,社会责任心不强;4. 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5.农民工对相关职防法律了解不够,不了解自身职业健康监护权益等。

  因此,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立法、执法角度出发,完善现有农民工法律保障体系,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惩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维护农工基本健康权益。

  2.加强行业监管,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等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形成合力,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订立和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

  3.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把建立和健全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完善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档案作为用人单位诚信的重要一部分纳入征信体系,让全社会监督。

  4.加强宣传,培养农民工维权意识。让每一个农民工都知道国家法律保护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依法维权。

  5.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强化其服务能力的建设。我国现有取得健康检查服务资质机构基本都设在市区,且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又面临经济效益优先、相互竞争及当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难以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角度出发来保护农民工利益,因此必须强化其服务行为的监管,做到在其批准范围内客观、独立地从事相关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监督和培训工作,规范其服务行为,为农民工维权服务。

  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维护好农民工的基本健康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农民工也能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共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