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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009-04-15   来源:诸城市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三条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是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事故必须依法进行。首先必须明确事故调查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事故调查组行使调查权或者是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或者是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不是事故调查组自身具有的法定职权。因此,事故调查组行使调查权,不论是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还是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必须按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进行,必须严格依法履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是调查分析事故必须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为标准。虽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经废止,但在新的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出台之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以及“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仍然是事故调查分析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严格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现场处理、搜集物证事故事实材料证人材料、现场摄影,事故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四是事故处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弄清事故的性质,界定清楚事故责任后,事故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负有责任的,按照各自的责任性质、轻重,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做到事实一定要清楚,程序一定要合法,证据一定要充分,因果关系一定要客观,依据一定要正确,处理一定要适当。总结事故的教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发挥事故的警示作用,真正做到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