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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途径

2009-05-14   来源: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008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隐患排查治理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治理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决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如何建立与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相适应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是安监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的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但责令停产停业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影响较大,实践中安全监管部门很难操作,往往使得行政执法程序中断,也客观上导致隐患整改起来很难。另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隐患排查整改的罚则内容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二)隐患排查整改的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安全生产是以块为主的监管体系,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中受地方政府领导,安监部门在安全监管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干预,出现“一切以服务企业发展”为重的片面影响而导致安全隐患“排查容易治理难”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形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安监部门的事情”的错误认识,形成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唱“独角戏”的局面,虽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还远远没有形成社会合力。

  (三)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企业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健全,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等。二是地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局下,往往忽视了安全工作,甚至极个别领导认为安全是发展的“绊脚石”,导致“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隐患整改资金难以落实。隐患的整改往往涉及到资金问题,尤其涉及安全设施的投入或工艺技术控制水平的改造提升更需要一大笔资金。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应有的高度,所以能节约就节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以整改,在隐患整改上找出种种借口拖延或推脱,导致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老化,职工安全作业环境差,本质安全水平低。此外,政府部门的隐患整改资金投入不足,无法调动企业隐患整改的积极性。

  (五)新、改、扩建项目存在先天性隐患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新、改、扩的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化工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不完善、安全准入条件不搞,部分化工园区招商准入门槛低,一些工艺技术不安全、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化工在园区落户,加之现行化工行业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滞后,许多规范和标准落后于技术进步,造成一些企业还没建成投产就埋下了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途径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法制化。要从根本上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就必须以法治化来加以保障。要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充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内容,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规定了相关的职责和要求,但还应具体。同时抓紧制订、修订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一是要尽快理顺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垂直管理,减少地方干预;二是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工作,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觉化。一是要建立含有隐患排查治理目标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要改变目前事故控制指标以绝对值进行计算的不合理状况,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思路,构建诚信体系标准和信息平台,实施信用公示、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入信用档案,逐步提高失信者的违法违规成本,营造失信受损、失信受罚的市场氛围;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四是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同时布置、同时考核,同时政府要落实各级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四)健全经济政策,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到位。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抓好安全生产的决心。对企业来讲,应该在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时,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作为安全发展目标的一部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中去。同时企业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对政府来讲,应该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充分调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

  (五)强化行政许可,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各项行政许可为手段,将企业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的安全条件状况作为是否同意其申请、是否同意其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在进行相关行政许可时,要把企业是否存在先天性隐患,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是否按照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作为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利用行政许可的强制作用,推动和促进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发挥法律效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切实发挥好法律法规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对确实存在整改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可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在确保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棒子打死”,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