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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在“追问”中落实

2009-07-07   来源:人民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对安全生产,铁的手腕、科学的措施,应当与公众监督、与社会各界的追问相结合。

  最近一个较短的时段内,各地连续发生了在建楼房倒覆、列车相撞、大桥坍塌工程施工垮塌、煤矿透水、瓦斯爆炸、花炮厂燃爆、厂办公楼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令人痛心的是,有的事故发生后,事故抢救者在没有安全措施的保障下盲目施救,救人者反倒成了伤亡者。这令一些事故痛上加痛。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近一段时间以来,重特大事故抬头,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事故上升,非法违法生产事故较多,安全隐患依然十分严重,一些地区和单位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

  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的是,有的安全生产事故,牵涉的利益方甚众。如在建楼房倒覆,就涉及买房者的利益损失及补偿。而一些居民及其财产因重大事故的波及遭受无妄之灾,也需要利益补偿。这使得对事故的处理更加复杂化。

  也许是因为看到问题严重,群众关注,利益复杂,一些地方和单位事发后往往急于宣布事故原因。

  迅速告诉公众真相,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起码要求。但是,真相如此快就出来,是否经过了科学、可靠的程序?所提出的权威论证是否公平、公正、公开?事故结论能否经得起常识与专业的推验?公布的细节能否让利益各方和公众心服口服?对此,必须要有经得起检验的回答。

  也不排除在少数地方,公布的“真相”趋于简单化。比如事故与气候、环境的骤变能沾边,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将事故归为“天灾”因素。此时,公众往往不认同,真的就是天灾?人祸的成分有没有?有多少?公众会以掌握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对真相刨根问底。

  地方和单位急于公布事实真相,公众则质疑真相,追问真相,求解真相,这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体现。

  当以人为本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且深入到每位公民的内心,内化为自觉维权的最高标尺时,公民的善意就会监督和督促政府的善政善治。对于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公众对真相的“不放过”,对政府、对负有安全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是一种强大的倒逼机制。这种倒逼机制,已经一再显示出威力。一些安全责任事故背后所隐藏的钱权交易、权力腐败,往往就是被倒逼出来的。

  而公众更加期盼的,是以人为本在生产安全中得到最为严格地贯彻,是安全生产法得到最强有力地执行,是对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受到无盲点、无死角的监督,是少出直至不出生产安全事故,是每一位劳动者有尊严、有安全保障的劳动权利。

  实现这个期盼,需要将对安全生产的追问,从“事后”延伸到“事前”。

  审视近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事故,几乎没有一起是以前没有发生过的,几乎没有哪一类事故是在安全生产法所法定的预防范围之外的。前年的问题去年有,去年的问题今年还照旧。如何打破这种安全生产形势的胶着状态,如何使安全生产真正实现质的转变,说一千,道一万,仍然要落实,尤其要将这样的落实,与公众的追问结合起来。

  生产安全责任的落实,要与社会诚信惩戒机制结合起来,并公之于众。对于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设计、审批、施工、监理各方,要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责任方除直接责任者要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外,所在单位和组织还应上诚信黑名单;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淘汰出相关行业和领域,并且终身禁入。

  生产安全责任的落实,也要与领导干部家属及亲属的行业禁入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并让群众知情。对于领导干部及有行政级别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对其所分管的领域和领导的企业,要明确规定禁止其家属和亲属从事与生产安全有关联的经营活动,更不得在自己所分工负责的领域和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承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物理”隔绝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高管家属和亲属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风险。

  生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还要与领导干部的诚信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可以在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和家属的就业从业公示制度方面先行一步。这种公示应是在上一级机关审查后的公示,并且是在尽可能大的社会范围内的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与举报。若所申报的内容不实或有所隐瞒,就要记入干部诚信档案,对干部的升降去留起到应有的作用。

  总之,对于安全生产,铁的手腕、科学的措施,应当与公众监督、与社会各界的追问相结合,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