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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专家查隐患”查而不实

2009-10-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针对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提出“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的工作思路,就是由专家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然后由执法人员据此要求企业整改和实施查处。这样既能做到有的放矢,又能充分利用资源,提高执法效能。但实施过程中有几个问题亟待明确和规范。

  专家要有专业技能

  对于安全生产领域来说,专家既包括精通业务的行业专家,也包括政府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者和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一线员工。目前,各地纷纷建立了专家库,但由于对专家的确认、管理尤其是使用上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用不着、用不了、不好用等问题。

  我认为,完成在这项工作各地负责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专家较为适用。一方面,他们经常对本地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熟悉它们的安全状况,另一方面,他们与各单位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能相对客观地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同时,评价机构行业专家的业务知识基本能覆盖本地安全需求。

  落实要按正规程序

  专家查找隐患需要执法部门的协助,因为专家查找的问题隐患虽然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确,但这种书面形式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应有专家和被检查单位的签字确认。专家的检查意见是对执法提供参考,虽然权威但并不能完全以此为凭对企业进行处置。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由专家、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三方予以确认,当出现争执时,应以执法人员意见为准,以确保检查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专家查找隐患的目的是给执法人员提供准确的执法信息,通过执法人员对企业查处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专家查找的问题隐患往往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显存在的违法行为;二是应由企业自身解决的短板漏项;三是由问题暴露出的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的欠缺。对此,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应由企业自身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受领并制定措施、规定时限进行解决,执法人员可以督促,但不必是行政行为;暴露出的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的欠缺,可由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诫勉,也可反馈其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其它具体问题,执法人员不应过多干涉,但应给予指导和督促。

  工作要有资金保障

  “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工作机制是对安全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如果能将使用专家等各项制度理顺、明确并形成长效机制,将是对提高执法效能的极大促进和提高。但目前看,这种机制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面临着诸多难题,最突出的就是专家费用问题。笔者认为,专家费用可以采取地方政府拨一点、专家单位补一点、被检查单位安全费用提一点的方法。毕竟专家查找隐患归根到底是对被检查单位的负责和服务,对于提升所在单位的声誉、促进当地安全水平,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这项工作的落实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工作机制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这种工作机制只是安全监管的一种有益补充而不是全部,更多的还要依靠企业自身进行的安全检查和安监执法人员开展的执法检查,只有这几种方式互为依托,互为补充,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同时做到规范检查,严格执法,才能逐步打牢全社会的安全根基,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紧迫、任务繁重的紧张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