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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执法也要警惕“钓鱼式执法”

2009-11-10   来源:山东省东平县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近日,上海“钓鱼式执法”的系列案件被曝光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和争议。10月26日,上海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了调查结果,上海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件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个案虽暂时告一段落,但对各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整治却悄然开始。有学者称:“钓鱼式执法”案件将会成为既“孙志刚事件”影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政策、“周一超案件”影响用人单位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政策之后,又一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典型案例。

    通过“钓鱼”事件举一反三,我们不难发现不仅交通执法、城管执法存在“钓鱼”现象,还有类似的工商、质监、环保等执法部门都有可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了执法取证的方便、快捷,从而采用“下套”、“设陷阱”的方式去“钓鱼”。那么我们安监部门如何在这种舆论背景下,防微杜渐、吸取教训,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呢?

    安监部门肩负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大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所以打击三大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就成为安监执法的重中之重。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面对比如非法加油站点、非法烟花爆竹零售业户,因为其非法销售行为带有隐蔽性,安监执法人员又没有强制搜查的权利,如果采取常规的执法方式可能检查不到什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用一些先假扮消费者,假装购买商品,看看是否能发现问题的办法。这种执法方式,如果拿捏不准,很容易走进“钓鱼式执法”的误区。按照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的说法“不是说只要是这种非常规的执法就一律是不好的,是坏的东西。而是看它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这个手段。”进而余凌云教授提出了“执法要具有合法性的话,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是常规行政执法无法有效的达到执法目的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采取这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2)钓鱼式执法必须由两个执法人员去实施,不能假借非执法人员之手去实施。(3)要有事先的审批和严密的组织。(4)有条件的话,应当采取全程的视频、视听手段,以便全面的收集有关的证据。(5)在钓鱼式执法的时候,不能够使用引诱式的语言。”

    笔者认为,以上关于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几点要求,应时刻提醒我们安监执法工作者,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既损害政府形象,又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