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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大安全”理念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2009-1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历了政策打压,强化管理,使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新高度,安全生产形势呈持续好转的态势。然而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除了生产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外,更主要的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全社会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政府安全监管以及行政、司法安全生产案件的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工作在某些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例如煤矿瓦斯爆炸、非煤矿山的一氧化碳中毒和氮氧化物中毒、金属冶炼企业的砷化氢、硫化氢、一氧化碳中毒、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氯气、氨气中毒等。针对这些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树立“大安全”理念,即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清理、修订和编撰工作进度,尽快形成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外部协调,内部严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是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准确履行职业安全卫生义务,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前提;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工作法律基础;是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效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导向。

  从目前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标准来看,执法主体不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不尽合理;法律概念不统一;有的法律规则可操作性不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标准零散。因此加快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清理、修订和编撰工作进度势在必行,国家尽可能不改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体系中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在以宪法为统领大的法律体系框架内,注意同周边法律体系相协调,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消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在时间上存在的障碍),尽快组织法律专家、语言专家和职业安全卫生专家整合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的内容,起草职业安全卫生法,并以职业安全卫生法为统领制定并出台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二、合理配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内部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使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检察资源得到最大利用,使监管效率达到最大化。

  由于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内部监管机构设置的不尽一致。为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成本,科学合理的配置内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继续依行业设置监管机构同时,在相关机构配置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如果在安全生产内部设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有可能背离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的目的,失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优势,同时又增加国家资源整合负担。

  三、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职业安全卫生文化意识。

  (一)出版发行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并在网上公布,开展网上培训。

  (二)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机构的监督考核,提高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三)规范职业安全卫生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和收费标准。

  (四)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监督执法,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的社会公信力,努力营造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文化意识国家强制力导向。

  (五)充分利用党、政府和社会各种传媒资源,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宣传,增强职业安全卫生社会参与度。

  四、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体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的硬性措施。

  (一)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以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为依托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制定科学规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体系(总厂、分厂、车间、班组和岗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设置有效设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工作场所安全设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救援设施(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危险等级,配置明确的应急救援设施)。

  (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职业安全卫生事故,依法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述措施。

  (四)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标准,将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之门外。

  (五)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加强对未经依法审批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打击力度,为生产经营单位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增强有关单位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主动性。

  五、以整合安科(所)院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服务质量为目的,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中介组织监管和引导。

  六、加快职业安全卫生复合管理人才的造就进程,为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人力支持。

  (一)调整国家高等院校的知识教育结构,为培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复合人才提供教育保证。

  (二)将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做为职业安全卫生注册工程师考试大纲的内容,鼓励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人员自学成材。

  七、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部门执行力。

  (一)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人员学习教材(法理学知识、行政管理知识、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释义),并在网上公布。

  (二)在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系统实施行政级别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的双重管理机制,增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检察人员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执法业务素质的积极性。

  (三)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增加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队伍知识传播点。

  (四)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增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检察人员提高执法素质的外动力。

  (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装备建设,尽快取得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检测和鉴定资质,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的技术条件。

  八、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体系建设。

  吸收学习有关省、市委托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经验,积极探索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双重管理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责。

  九、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指导力度,努力形成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全国一盘棋的新格局。

  市场经济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是需要法律调整的经济。由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制建设明显的落后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造成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递增迅速,职业危害形势严峻。国家应当总结安全生产百日督察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指导,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给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