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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职责看安监人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2009-12-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监总局近期颁布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由于监管监察工作对象和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安监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界定的职责和责任追究的内容,笔者认为一名合格的安监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素质:

  一、较强的统筹能力

  根据《暂行规定》中条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安监人员能否认真履责、是否认真履责,有一个原则性的参照系――年度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因此,安监人员或安监部门每年初,要按照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及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年度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这就需要安监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超前的预见力,具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做好全年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二、敏锐的洞察能力

  每年国内都发生的不少的安全生产事故。俗话说“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每个安监人员都应该有着高度的职业的敏感性,从每起事故案例中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从中得到启迪,分析预防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源头上。要参照类似事故的抢险救援,形成或及时修订相应事故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超前的预见能力

  在深入基层检查时,安监人员需要对作业环境和条件有良好的观察力,做到“窥一斑而知全身”,以点代面,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习惯性违章的苗头,及时加以处理;在与企业负责人或职工交谈时,留心观察他们的言行举止,善于发现安全理念、安全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提醒、警告;特别是在参与事故救援时,要有超前的分析预见能力,判断事故发展走向和实施救援的有效途径,并及时向领导汇报,缩短事故救援时间,减少事故损失;在参与事故调查时,能通过观察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情绪、事故现场的情况,去伪存真,还原事故真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公平与正义。

  四、高度的自控能力

  安监人员跟其他执法人员不同,在工作现场多一句提醒,就可能避免一起事故,就可能挽救一条甚至更多宝贵的生命,因此每个安监人员都肩负着生命的重托,是生命的守护者。然而仍然有不少企业的负责人不理解安监工作,认为是在“故意找茬”,经常避讳谈事故,对安全执法监察行动存在抵触情绪,尤其是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关停或者查封时,有时会发生对安监人员恶语相向,甚至威胁、恐吓、发生肢体冲突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人格修养,做到遇事沉着冷静,杜绝浮躁心态,决不可一时冲动而损坏政府形象。同时,面对企业金钱诱惑时更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过硬的抗压能力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之所以重于泰山,一方面是因为与事故相伴的往往是一个个鲜活生命的消失,无法承受生命之重,平时工作责任和压力过大;另一个方面是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全才,工作上稍有不慎,将会面临严厉的责任追究。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省部级高干、级别较高的安监部门负责同志被相继行政部责。随着科技的进步,企业生产技术逐步走向多样化、专业化、科学化,工艺流程逐渐复杂,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许多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感叹,从事安监工作一直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但是既然身处这个岗位,就必须想尽办法把工作干好,不能把压力当作负担,要积极排解工作压力,将压力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尽职尽责、轻装上阵,努力化解各种压力和风险。

  六、准确的判断能力

  作为政府与企业上传下达的关键人物,安监人员应该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所谓“吃透上情”是指对所要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府的指示深刻领会,并及时传达给企业负责人。“了解下情”是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基层的各种真实情况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安监人员作为政府与企业的“中间人”、政府安全决策的执行人、企业安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人,不但要确保上级指示精神能够顺利贯彻执行,而且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安监人员对各种各样的情况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七、高效的执行能力

  “隐患不除、事故未已”。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就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和确定的工作计划,安监人员要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发扬“立即行动、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抓紧时机、加快节奏,养成雷厉风行的工作习惯,不推诿应付,不走过场,真抓实干,不搞形式主义。要经常深入基层群众,深入生产一线,深入安监实际工作,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资料,坚持用证据说话,不偏听偏信,准确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促使问题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架好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八、出色的沟通能力

  《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等职责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安监人员不仅承担着普法义务、执法监察的重任,而且还肩负着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受理举报等职责,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安监人员是否具有出色的人际关系处理与协调能力,将直接影响到能否顺利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所以沟通协调既是安监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安监人员所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这种沟通面对的是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关系着政府威望和安监队伍整体形象,所以有其特殊的意义。一个处理矛盾大方得体、游刃有余而又不伤和气的安监人员必然是受老百姓欢迎的,如果出言不慎、出言不逊,就不可能获得监管对象的理解、支持,更不会得到别人的合作、帮助,很难把工作做到位。

  九、绝对的公信力

  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一个部门存在的权威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特征。没有公信力的部门就没有群众拥护,终将失去生命力。安监局相比较其他政府部门来说成立时间较短,只有在执法时公正公平才能赢得群众尊重,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人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都被老百姓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如果在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违法乱纪行为,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百姓质疑。只有提高自身修养,干练地完成每项工作,坚持阳光执法,秉公执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誉观、人生观,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才能够让群众信服,维护好安监队伍的整体形象。

  十、非凡的应变能力

  在安全监管或执法监察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突发事件,也经常会遇到由矿产权纠纷、环境、噪声等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上访、信访问题。面对群众的尖锐的质疑和误解,面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相关方人员的抵触情绪,面对突发事故的来临,如果缺乏必备的随机应变能力,就会在突发事件面前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处理;但这些突发事件往往是重大事件,处理不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给整个政府抹黑,因此安监人员要有良好的临场应变力,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做人民满意的安监人员。

  十一、较好的学知能力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科技在发展,情况在变化,作为安监人员也不能总是用老路子去工作,面对日益发展的企业和不断更新的生产技术,安全监管方式不能产生滞后和脱节。然而不少在安监岗位干了很多年的人说,从事的时间越长,越觉得自己的知识贫乏,面对企业新的生产流水线,监管部位竟然无从下手,监管措施也不敢确定。因此,安监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断完善知识体系,努力精通各个领域的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地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安全规程,熟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掌握新的安全工作规范,争当复合型、专家型的安全监管监察人才,更好地服务基层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良好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人们知识、经验的积累,容易形成一定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方式。工作经验对于解决一般性的问题、老的问题是很有效的,但对于解决新的问题来说,往往就成了障碍。面对社会的发展,要自觉地运用新思路去思考问题,主动创新。要坚持学用结合,加强自身知识积累,在积累中升华,在升华中创新,摸索出一套新的思路、新的看法、提出新的观点不仅是对以前业务知识的回顾也是对现有问题体制的思考,有力促进工作开展,实现人生价值。

  安监工作对安监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虽然业务素质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培养出来的,但作为基层安监人员要时刻牢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的信念,把握住每次学习的机会,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弘扬拼搏进取的精神,练就持之以恒的毅力,去迎接每一次挑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安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