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说明

基层安全监管应正确处理“六个关系”

2010-01-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在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逐步为人们所认同的今天,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对于安全监管工作无疑是个好势头,也是一个好机遇,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监管责任的强化,安全监管的诸多矛盾也渐渐凸显出来,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如何解决困难、化解矛盾,更好地为群众生产生活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笔者结合五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应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安监事业和县域经济同步发展的关系。万事相伴相生,经济发展和安全事业也不例外。经济发展需要安监事业前行护航,安监事业发展壮大需要经济发展来保障。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理论”来看,经济为两条边,我们所从事的安全工作是一条底边,没有安全这一底边的支撑,这个三角形不成功,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没有安全保驾护航就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

  当然,安监事业要有所建树,必然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依托于经济发展这一平台来支撑,归根结底安全监管事业的根本保障就是经济的发展。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例,几年前美国是0.017,波兰为0.23,印度为0.5,俄罗斯为0.7,而我国当时即使是设备条件相对较好的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也高达1.257,付出成本太高,消耗太大。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高发、频发,说明经济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必然导致营养不良安全监管方式的出现,最终出现的必将是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为代价的生产方式,经济虽有所发展,也是不和谐的发展,政府和企业始终处于事故的包围和纠缠之中,是一种病态的发展。

  可以看出,安全监管事业要有所建树,必须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作为基层安监部门,首要任务是认识安全监管和经济发展之间相互依存同步发展的辩证关系,正确看待和解决当前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只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全力支持经济发展,才有安监事业的同步壮大。

  二、安监部门和党委政府目标同心的关系。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拯救生命积德行善的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安监部门始终要与党委政府保持目标同心、步调一致。

  一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把“虚”事做实。安监部门担负着县政府安委办职责,要做好宣传、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虚”事。因此,在种好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田的同时,首要工作就是围绕党委、政府奋斗目标开展安全宣传、制定出台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提醒督促各层各级责任落实,营造浓烈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实这些“虚”事,其他工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有效开展。

  二是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实事做好。安监部门在维护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用好手中权力,把好安全关口,全力做好政府赋予的审批工作,真正把法律规定和条例规范的实事做好。一方面,要全力做好帮助企业在法律规范之内办理审批手续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还要睁大眼睛、敢于较真,监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真正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

  三是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把琐事做细。安监部门是一个年轻的部门,各项监管手段和装备还不完善,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安全监督条件仍然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没有高科技检测监管仪器来支撑,仍采用手摸、鼻闻、眼看的监管检查方式。面对无限责任,弱化手段,如何加强监管?这是当前安监人困惑之中的困惑,伸手向政府要,吃饭财政保证不了,只有正确理解和看待当前安全监管现状,因陋就简、借鸡下蛋、借船下海,利用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一切力量,把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件件琐事做细、做到位,和党委政府目标同心共度难关,安监事业才能有所发展、有所提高。

  三、行政执法和提高法律意识互为促进的关系。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适时择机地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活动,也是职责所在。但充当法官一味执法,不去治理违法的根本,全力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也就违背了监管执法的初衷。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行政执法和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促进这一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解决好手段和目的问题。各地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加快、加大项目引进力度,盼望早日投产达效,是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实,加之企业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现象,不愿加大安全投入,必然导致企业出现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上车也不买票以及陈旧设备带隐患、超周期运行等安全生产违法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从建设之初就给安全生产工作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但在严格执法、消除隐患的同时,要着力做好普法工作,通过安全行政执法来普法,强化学法,守法意识,达到全社会自觉遵纪守法的最终目的。

  二是解决执法和乱执法的问题。安全监管工作就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和遏制事故发生,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但责任无限大、管理无限广、涉及面宽、影响力深。监管人员坐在火药桶上,站在火山口边,随时面临着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事故防不胜防,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执法不可以教育当事人,但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甚至稍有苗头倾向的大小事情就无限上纲执法,也达不到宣传法律法规,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的目的,是一种乱执法行为,更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也得不到党委、政府的支持。

  三是解决好死执法的问题。当然在处理好行政执法和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促进关系上,我们还应杜绝死执法现象。充分利用好法律规定的空间,既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地方经济安全发展的角度,让违法企业受到惩戒,又要运用自由裁量活动空间,点到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痛处,教育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整改和安全投入,自觉学法、普法的目的。达到既履行了监管职责,又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同时促进的目的。

  四、综合协调和各负其责相得益彰的关系。安监部门从担负政府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始,也就决定了安监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指挥员这一双重角色。如何监督、协调好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如何使安全工作达到左右配合、上下联动、工作不断档、不缺位,综合协调和各负其责相得益彰的效果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