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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2010-02-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作业环境不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因素,必须引起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该认真分析导致事故的环境原因,揭示事故与环境的联系及其运动规律,依据环境安全与管理的要求,运用其规律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一、导致事故的环境因素

  依据环境导致事故的危害方式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生产布局、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

  2、温度、湿度、光线、噪声等;

  3、粉尘、毒物等;

  4、恶劣的气候,如雨水、冰雹、大风、甚至是台风等

  二、环境导致事故的原因及其影响规律。

  环境是生产实践活动必备的条件,任何生产活动无一不置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它需要占用自然环境中的土地,要建造厂房,需要营造人为的施工或生产环境,需要动力、能源、机器、设备等,有时,在生产中会产生一定的噪声,散发一定的粉尘、毒物、热量,这是正常的。

  但是当人们没有处理好人与环境的关系,就可能导致环境中上述因素异常,如生产布局不合理、不利于生产流程的畅通,交通线路配置不安全、工厂、矿山与周边的安全间距不合格会对周边安全埋下事故隐患,如高速公路与矿山间距不够、不利于车辆行驶安全;操作工序设计和配置不合理;生产(施工)场地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弥漫视不清、光线过强;通风不良、无通风、通风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超限;林业系统采伐时,未开“安全道”,“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储存方法不安全、环境温度、湿度不当等,加上人员违章作业或因环境因素促使人员误操作,都有可能引发生产事故。

  大量的事故表明:环境的异常状态与生产相结合易导致事故发生,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物质因素。

  三、预防及控制对策

  (一)严守"三同时"规定,加大安全投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六条还指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本单位的工程项目纳入“三同时”管理,使工程项目在其设计、施工、投产三阶段都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标准执行,使工程项目能安全投产。我省建设项目管理的实践告诉我们,凡是经“三同时”验收合格投产的,其生产安全性大大强于未按“三同时”办理的企业单位。

  (二)运用安全法制手段,加强环境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环境管理标准,强化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使之达到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预防由于异常环境而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对环境的客观要求,企业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一般应达到如下要求:

  1、厂区应定期清扫,保持整洁。排水畅通无积水,生产中的坑、壕、池等有使人跌落危险的,应设围栏或盖板。垃圾必须收集到垃圾箱内,加盖,并要及时清除。

  2、厂区运输设备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组织车流、人流,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人行道和车行道要平坦、畅通、有足够的照明设施。自行车应集中管理。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以及工具、器具应按其品种特征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不能妨碍操作和通行,应规则地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操作时不得高于5米,人工装卸时不得高于2米。散装材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垛高度。堆垛间距不得小于1米,并设安全标志。

  4、建筑物必须坚固耐用,对腐蚀性强、有震动性房屋,必须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不得在场院内任意加盖屋、棚等建筑物。

  5、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清洁。设备应按作业顺序和作业类别安装,做到配置合理,作业方便,有利于人流、物流。

  6、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应有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应根据生产特点对有特殊要求的管、沟、地面,如有防腐蚀、防静电要求的,应作相应处理。

  7、通道和走道应有足够的宽度,出口应设成易被人员看到的,必要时应设标志。升降口和高处走道应有护栏。

  8、操作点和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作业安全。

  9、夏季和冬季作业,要有必要的降温和采暖设施。

  10、存在粉尘、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有防尘、防毒等设施。

  (三)治理粉尘、毒物生物危害因素,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粉尘、毒物生物等有害物质,是伴随生产过程在环境中对人身构成危害的,其危害因素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三类:

  1、化学因素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如铅、汞、苯、砷、酚等;生产性粉尘如石英尘、煤尘、石棉尘、金属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包括不良的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超声波;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

  3、生物因素主要包括某些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等。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粉尘、毒物生物因素对人的危害方式的不同,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治理标准规范予以治理,在治理中主要应应用安全技术手段,从根本上加以治理,如防尘应采取改革工艺、推行湿法作业、密闭尘源、通风除尘等技术措施进行治理;防毒应从消除(即使用替代品)或减少毒物、降低毒物浓度入手。

  (四)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预防生产事故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预防控制人身伤亡和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性措施。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环境异常,超过了人体的承受能力,加之个人的不安全行为,又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这样就会导致生产环境中的粉尘、毒物、噪声、强磁、辐射、触电、静电感应、爆炸、烧伤、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绞碾、刺割等有害因素对人体的直接伤害和慢性危害,而劳动防护用品,就是以阻隔、屏蔽、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方式,保护从业人员机体的全部或局部免受外来侵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因此,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要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发放,要教育职工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做好保养及存放,使之保持应有的功能,从而达到预防、控制事故的目的。

  (五)运用安全检查手段改善作业环境,控制事故发生

  生产中作业环境是动态的,它会随着生产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可根据生产特点,适时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找出隐患,落实整改,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其中有许多检查形式和制度,如职工在岗位上自我检查,各级领导组织的自上而下的检查,定期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等,对安全工作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往往由于缺乏系统的检查提纲,检查标准,其检查效果则受检查人员的知识、经验、掌握生产情况的深浅程度所限,经验丰富者发现问题多,经验不足者发现

  问题少,甚至只能观察到一些表面现象而忽略了重大隐患或潜在的危险,使检查流于形式解决不了问题。实践证明,使用检查表可大大提高检查质量,对作业现场加强安全检查可控制事故的发生。

  因此为了使用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尘毒治理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均能达到管理标准的要求,防止发生异常变化,就要坚持做好生产中的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同时对不能与以改变的异常环境如临边作业、危险部位作业等还需设置安全标志,从而控制异常环境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六)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控,及时进行险情预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

  对于生产中潜在的危险如水库、江河、湖泊大坝的危险部位,煤矿瓦斯、矿山地下水、建筑地下施工、台风、地质、水文等应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进行险情预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训练和演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等。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险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执行有关救援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中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