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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基层安监人员职业化问题

2010-03-15   来源:山东省滕州市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监总局去年7月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安监人员监管监察职责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安监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知识结构、行为规范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安监人员向职业化目标发展指明了方向。

  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劳动分工细化的结果。安监人员的职业化就是专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行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时,如实施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安全检查、行政执法、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所形成的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专业思维模式的趋势。安监工作岗位作为一门职业,必须有自己的职业标准和规则,突出的就是安监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其基本要求是,安监人员要具有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近年来,基层安监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目前基层安监队伍主体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不尽人意,与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待很不适应。我们认为,推进安监人员职业化建设,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必由之路。为此,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职业准入。目前,执法证的考试主要侧重于法律法规的考察,很少涉及到专业技术层面;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内容比较全面,但只能在企业注册服务。我们认为,安监人员不仅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体系,还应有专业化的职业技能,国家应统一选拔标准、程序、形式,组织统一的资格考试,把具备执业资格作为选拔安监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对其进行统一的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任命为各级安监人员。要逐步推行安监人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安监部门出现安监人员空缺时,可从下级安监人员中择优选任。彻底消除不管什么学历背景、从业经历和各行各业都能干安监员的现象。

  二、合理编配员额。要本着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安全监管工作风险、强度相适应的原则,科学设定专职安监人员的规模和数量。对现有编制内的专职安监人员合理定员定岗,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安监员,对不合格条件的人员的予以调整转岗,确保安监人员个个精干,人人尽责。

  三、强化职业意识。人民群众对安监人员的职业操守、业外表现都寄予了较高期望,要通过思想教育、培训、考核等形式,使安监人员逐步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职业意识,不断地在工作中考察,在考察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进一步增强安监人员职业化水平,维护和保持安监人员的声誉、地位。

   四、坚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由于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群体,通过经受共同的职业训练,形成特殊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从而产生特殊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安监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安监人员在长期的安监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因此,要形成并制定统一的安监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用以规范基层安监人员的职业行为。

  五、树好职业形象。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塑造安监队伍自身职业形象,善于发现、发掘、培养、总结、推广基层安监人员中的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从而使广大安监人员形成一种对社会生活、良知、价值和利益等有深刻的理解和感悟。这种既来源于社会,又要成为社会的楷模,同时超脱于凡俗的职业气质,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抵御一切外界的轻视和干扰。

  六、完善职业保障。建立安监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议下级安监人员的工资由上级政府统筹,这样既可保障安监人员的职业收入,也能克服因安监人员工资由当地政府发放,具体安监工作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的现象,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可以考虑借鉴法官类的任职情况,按照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大类,明确相应的职务、技术级别,并按照职务、技术级别确定工资待遇,使大家都有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使安监职业终身化,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形成完备的职业绩效考核、评价、奖励等配套制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成为安监队伍的后备军,保持安监队伍的稳定性。

  七、搞好在职培训。在职业技能中,学识相当重要,包括学历、职业能力、处理监管监察工作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和经验。安监人员的职业技能主要是指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掌握法律和事实的能力,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安监专业知识的掌握及运用能力,事故案例的使用及借鉴能力,统筹协调与综合组织调度能力,文字写作及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这些既靠安监人员平常自身的锻炼与积累,也靠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为目的的再教育。

  八、科学合理问责。在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正确运用制度约束、程序控制、标准规范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严格安监人员问责制度,既要确保尽责就能免责,也要确保失职、渎职必须问责,促进安监人员增强做好安监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安心安监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