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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探索与建议

2010-03-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既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同时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笔者及其所在的调查组最近对职工队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提出以下思考与建议。

  目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数据来看,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职工加班现象普遍,农民工加班现象尤其突出。从问卷的不同职工群体来看,农民工加班现象总体上高于城镇职工和全部职工的比率,单就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的加班比率及每天加班、经常加班、有时加班的人数分别比城镇职工高出4.2、2.5、0.1和10.1个百分点。

  2.职工劳动强度较大,成为职工对从事的工作不满意、压力大的重要原因。从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看,职工的劳动强度偏大,对全部职工的问卷中,16.6%的职工不能在8小时内完成当天的劳动定额。

  3.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培训滞后、劳动保护措施欠缺等问题亟待解决。在对全部职工群体36463人“您所在单位是否对您进行过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的问卷调查中,占18.7%的职工回答“没进行过”,8.8%的职工“说不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培训滞后于职工的需求,而农民工对培训的要求更为迫切。

  4.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不容乐观,不同类型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差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相对较好,而私营个体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

  5.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部分企业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内容或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不清楚、不知情。从全部被调查职工的统计情况看,有17.5%的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24.0%的职工不清楚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从企业类型看,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内容或对此不清楚的,在私营(民营)、个体企业职工中的比例最高,分别占18.7%、23.2%.从职业身份看,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其比例最低的是工人,占16.2%.

  6.六成多女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或对此不清楚。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的,在全部女职工中占32.5%,在城镇女职工、女农民工中分别占31.4.0%、33.5%.不清楚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无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的,在全部女职工中占31.0%,在城镇女职工、女农民工中分别占30.5%、31.6%.

  当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是两个焦点问题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因为一些不可预测因素,在不同的时间段表现出较强的突发性。而当前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建筑、危险化学品、冶金、煤矿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和职业病高发的主要原因是:

  1.保持经济增长速度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与日俱增,煤炭供需紧张。很多企业缺乏有效应对,普遍存在用人多、劳动生产率低,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较高的问题。二是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淡薄。一些地方领导和企业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重经济效益、轻职工权益,把安全生产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当然,调查中也显示不少职工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职业病的防治成为利益驱动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矛盾聚集。一是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对职工安全与健康不重视,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措施,没有必须的资金投入,不依法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和防护用品,不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以致造成职工的职业病危害。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降低投资门槛,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把关不严,大量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企业开工投产,导致大量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农民工的流动性、临时性、多变性,给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于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思考与建议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管主体职责,认真研究制定全面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职责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具体的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准入条件和定岗定员标准等配套实施办法,并将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不留空当和死角。同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积极推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完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预防费用,以更好地推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利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监控手段,减少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数量,从源头上提升企业的安全水平。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企业要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3.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制定各级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卫生标准规划和计划,建立“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严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未经“三同时”审查、环评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在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区域开展职业危害普查登记,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查处严重危害事故;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劳动保护,开展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和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框架下,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专业性应急救援子系统建设。依托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防范、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全面、公正地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事件的调查处理,认真追究责任,严肃查处瞒报、漏报事故。

  5.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三个条例”,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等各种有效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活动。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强化劳动保护内容,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行动。积极履行法律赋予工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中的监督责任,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把工会监督参与的重点真正转到事前预防上来。基层工会组建时,应同步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配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项经费、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在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中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