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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应抓好“四、五、六”

2010-08-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就是要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危及劳动者生命的伤害因素和事故风险始终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伤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要求。针对现实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工作应着重抓好“四、五、六”,即努力抓好“四个经常性”、深化理解“五个不等式”、把握处理“六个关系”。

    一、抓好“四个经常性”

    (一)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主要通过教育培训解决“知”的问题。一方面,着力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启发自觉,把外在制约的压力与启发内在自觉的动力有机结合起来,转化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把“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自觉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同时,通过教育培训促使人们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技能和规避风险的要领,学会安全管理的方法及对伤害因素的辨识。

    (二)抓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如果说教育培训是解决“知”的问题,那么监督管理就是解决“行”的问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们的不安全意识和不安全行为还普遍存在,仅靠自觉行为是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辅以强有力的安全监管和不断的跟踪督导,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近年来,有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研究指出,有两个90%值得注意。即:90%以上的生产事故是由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些事故中又有90%以上是因“三违”造成的。可见,只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90%以上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三)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任何事故的发生都要经过由量变到质变的演进过程。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遏制不利因素的量变发展,防止其发生质的突变。安全检查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发现隐患的基本手段和必要途径。除抓好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安全检查排查外,关键是要建章立制、健全机制,形成常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四)抓好经常性的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工作重在抓落实。抓好工作落实,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治理一个隐患,就有可能防范或避免一起事故的发生。隐患排查治理是日常安全工作最多最大量的工作,整治隐患必须做到“六落实”,即:项目落实、标准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限落实,责任人落实。

    二、深化理解“五个不等式”

    (一)组织建立了不等于发挥了职能作用。建立组织机构相对容易,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就要下大力气。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克服三种倾向:一是组织建立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无工作安排无活动开展;二是有的人只盯着显山露水的地方,或偏向利益侧重处跑,该抓的工作没抓,职能作用偏离了正常轨道;三是专管部门忙起来了,其他部门缺乏有力配合,只挂号不做事。

    (二)没出问题不等于没问题。检查工作发现不了问题,汇报工作讲不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之一就是有的人看到眼前没出事就不再想事做事,碌碌无为混日子;有的好大喜功,争功诿过;有的投其所好,只知对某人负责,而不是对工作和事业负责。有的明知有问题,只要上级不过问或群众不投诉,就觉得不关自己的事,就不主动地去研究问题,更谈不上去解决问题。长期不熟悉业务或缺乏敏感性预见性,看不到问题的实质,把握不了事物的关键。

    (三)高技术不等于高保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设施设备和机械技术性能提高了,安全保险系数也有了提高,大大减少了事故风险和对人的伤害因素。于是有的人就觉得,高技术一定就是高保险,以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放松或可抓可不抓,产生松懈麻痹和懈怠情绪,全然不顾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使用环境、使用规则,这样怎能不出问题?!

    (四)制度建立了不等于按制度办了。建章立制,先做到有章可循,这只是建立长效机制的第一步,关键是要照章办事。这也是建章立制的初衷和题中之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乏只将制度用来应付检查、回避责任、装璜门面,只是停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按规定和制度抓落实的现象。只有做到立一个好规矩,建一个好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才会创一份好业绩。

    (五)当前没出事不等于今后不出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是由安全生产的动态性和社会属性规律所决定的。只要有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存在,就有发生事故的可能。隐患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通过努力,人们可以认识风险,化解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控制事故灾害是完全可以的。事故发生的机理,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偶然性,是发生的规模、时间或程度难以准确预测;必然性,是不重视或不抓好工作落实,今天事故没发生,某天事故也会找到你,总有一天灾害会降临到头上。

    三、处理好“六个关系”

    (一)正确把握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本来就是一致的、统一的整体,并不矛盾。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把二者割裂开来,不顾安全条件,盲目生产。只顾抢时间、抢进度、抢指标、抢任务、抢数量,忽视了安全生产。一旦事故发生,反过来又影响了生产。所以,必须将安全贯穿于整过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切不可将二者割裂开来,更不可对立起来。

    (二)正确把握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抓好安全生产是全民全社会的利益所在。在做好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的效益才是坚实的,可靠的;否则,就是悬浮于危险之上的,靠不住的,已经取得的效益也可能成为因安全事故而付出的代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1%的失误,就可导致100%的失败,甚至会血本无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投入,而盲目生产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这不仅是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也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做法,迟早也会反作用于经济利益的。

    (三)正确把握安全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是“中心”工作,但它支撑着“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保障“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安全工作应围绕“中心”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集聚力量和保障,做大事除大患,抓出水平,抓出特色,抓出成效。只有抓好安全生产,夯实经济建设的基础,才能保障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居中不倾斜,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正确把握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是相对而言的,它们既统一又有区别,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强化“大安全”的意识,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统筹协调、依法查处违规违章行为职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和专项管理的职能作用,如果没有专项监管的效能,也不可能有综合监管的效应。无论是综合监管还是专项监管,都应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只有尽责才能免责。

    (五)正确把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的关系。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是不尽一样的,不能等同,更不能错位。政府安全监管是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及社会经济主体所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其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是其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自我管理控制。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良好运行,有条不紊。

    (六)正确把握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的关系。“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从各类案例看,事前预防的效果远远好于事后查处。从成本和效益的关系上看,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比,前者也是事半功倍之策。在具体实践中,要注重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预防和查处并重的原则;二是管理和监督并重的原则;三是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做到安全防范一丝不苟,事故查处惩前毖后,举一反三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