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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宣贯学习

2011-10-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不良影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自2011年8月1日实施。

  一、《办法》对事故报告做了进一步明确。1)增加了较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报告。较大涉险事故类同于较大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2)增加了事故快报。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增加了事故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办法》对于事故调查的程序、内容、方法作了进一步明确。1)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划分。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2)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要明确行政处罚的依据(含法律条款)、种类、罚款数额(数额应明确)和决定机关。3)涉嫌犯罪的移交,由事故调查组报请组织事故调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事故调查组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事故调查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至向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其中技术鉴定所用时间应从总时间内扣除。
    三、《办法》对事故处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明确。1)严格事故备案和挂牌督办制度。事故调查报告要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其中较大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安监局审查备案,方可批复。同时实行挂牌督办。2)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档案的归档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整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统一存档。3)进一步明确了事故处罚的程序。处罚机关依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其中调查取证可直接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确需补证的,按规定进行。

  四、《办法》对事故调查组作了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分工和职责。《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起草本组专项报告。(二)管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起草本组专项报告。(三)综合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保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五、《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对未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实施处罚。《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