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合法性、合程序性值得商榷。此外,以联合执法机构或者几个主体联合的名义的执法,执行的往往是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法”,而其他的主体则没有执法的权力,这种做法的实质上是“一个有权,一伙越权”。
(二)一些联合执法程序存在问题。
联合执法中,由于是多个行政机关临时性的联合行动,并无法律规范作为长效性的依据,所以追求高效率的处理违法行为是联合执法的根本目的。因此,一些联合执法忽视执法程序甚至随意简化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造成隐患,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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