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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黄河下游滩区综合治理

2012-12-26   作者:田志红 尹汴云 张鸿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黄河下游为游荡型河道,早期人类无法对其进行治理,在筑堤时只能尽可能加宽河道,以适应黄河游荡型的特点,但随着上游防沙治沙的力度不断加大,黄河河水含沙量不断减少,河道淤积的周期不断加长,造成河道翻滚的机率越来越小。近年来黄河下游掀起了大规模的河道整治风潮

的局面。所以国家颁布《黄河下游滩区治理法》是很有必要的。

  2、要由政府出面对规划土地进行职能管理,滩区土地资源要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进行管理,土地应纳入国土部门管,任何个人都无权出卖土地资源。对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应交由河务部门代管理,对发生的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偷猎行为应由司法部门管理。

  3、河务部门担负起综合治理的主要倡导角色,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应起到主要作用。要树立自然保护意识,将目光放长远一些,不能老盯在部门利益上,国家应对河务部门在滩区综合治理上投入进行资金支持。

总的来说,滩区综合治理已经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