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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由此变为故意杀人

2006-12-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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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一般说来肇事司机不具有主观故意,属于过失犯罪。但肇事后不积极抢救被害人或妄图逃逸,直接或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具有了较大的主观恶性。以下几种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将被害人拖拽死亡

    前不久的一天傍晚,于某私自驾公车与本单位两个同事外出喝酒。23时许,已喝了不少酒的于某又开车去一家保龄球馆。车行至一交通岗附近时,与迎面而来的一出租车相撞,出租车车体前部严重损坏。于某因害怕领导发现自己私自出车和酒后驾驶肇事,要受到处分,遂不顾出租车司机李某的阻拦,驾车欲逃离现场。

    李某见状,上前抓住于某车的左前门,但于某仍加速向前。李某被拖出150多米后被甩下,当即昏迷,在被过往行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

    将被害人遗弃荒野

    初冬的一天下午,方某无证驾驶一辆解放141型汽车,与王某一同前往火车站运煤。车行至距车站5公里附近的一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青年刘某撞成重伤。在过路群众的拦阻下,方、王二人下了车,将被害人刘某扶进驾驶室,声称要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随即方调转车头按原路返回。

    半个小时后,方某将车开到一片树林时,看前后无人,遂指使王某将已处于昏迷状态的刘某拖下汽车扔在雪天冰地的树林里,然后带上王某开车潜逃。刘某被当地群众发现后送往医院,但已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间,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群众举报的肇事车号,方、王二人很快落入法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犯无期徒刑。

    拖延时间见死不救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某单位司机丁某擅自驾驶单位的捷达车去看望亲属。车行至一狭窄马路处,丁某欲超越前面一辆出租车,车体偏离主干道而疾速驶入非机动车道,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妇女卞某撞倒在地,卞某头部出血不止。面对围观群众的指责,丁某满不在乎地坐在驾驶室里,以卞某骑车违章为由,拒绝将其送医院抢救,并称让交警先来评评理。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时,时间已过去了半个小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卞某才被送往医院,但已失血过多而死亡。

    丁某被逮捕后,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只是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公诉机关认为,丁某交通肇事后不采取措施积极救护被害人,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杀人罪。法院以此罪判处丁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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