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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化”之于“交通事故”

2008-08-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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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曾刊登一名英国外教在中国一个多月才学会过街的故事:这位老外每次上街面对飕飕而过的车流都感到不知所措,不知怎样过马路才安全。因为无论有无斑马线,车子都很少停下来;在安装了交通灯的路口,无论红灯绿灯,行人通常不予理会,照走不误,弄得他在旁边过也不是,不过也不是。在最初的一个月里,过马路均靠女友“搀扶”,40多岁的人就像无助的小孩。一个多月过去后,这名老外已经能够适应这里的过马路方式了,开始如国人一样闲庭信步于大街小巷,该出脚时就出脚。再来看看交通参与者一些同样令人瞠目的交通行为:前方堵塞或遇红灯,车辆依次首尾相接停车等候,行人、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须侧行或绕行;雨天机动车驶过积水溅起泥水打在路人身上;行经施工路段,对向车辆互不相让;救护车呼啸而来,却不知如何避让……凡此种种,无一不显现了传统道德在现代交通上的失范,交通文化的缺血与失根。

  这则老外过马路的故事告诉我们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国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得让人心颤。二是原有交通文化状态对新加入的交通参与者的影响不容忽视。

  什么是交通文化

  文化就其广义而言,指的是人类创造的所有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当个人与周围环境形成广泛联系时,文化就无时不刻地渗透到个人成长着的生活中,它建构起个人的基本价值观念,形成了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而交通文化就是交通参与者在长期参与交通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管理方式和心理活动的总和。其内涵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交通参与者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法制意识、思维方式、道德情感等所构成的精神文化;二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为中心的制度文化;三是交通工具、设施等所体现出来代表现代文明发展的物质文化;四是交通参与者所进行的交通活动体现出来的国民素质。

  可见,交通文化建设决不是简单的法规遵守,它涵盖了所有交通参与者的精神的、物质的以及交通法规建设,贯穿于现代交通的方方面面,融入到人们生活的点点滴滴。面对在新时期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建设和谐交通等艰巨任务提出的新课题、新挑战,只有加强交通文化建设,才能正确把握文化舆论的方向,密切警民关系,提高队伍的亲和力,改善执法环境,确保圆满完成历史新使命。

  现行宣教育方式瓶颈

  毋庸置疑,影响交通安全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人”。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管理部门的交警部门不断摸索着对“人”的有效管理方法,越来越意识到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事前预防的重要性,一方面加大对道路交通参与者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另一方面推出了“五进”这一涵盖面广、责权明确的交通安全宣传模式,经过三年来的实际推行,确实收到较好的效果,交通法规的知晓率和遵守率有了明显提高,交通事故也有了下降趋势。但在“五进”工作的执行中,各地交警部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中心内容均为交通法规,我们往往只注重法律法规知识、交通行为的规范等重要知识的讲授,却忽略了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的形成、文明交通习惯的养成的重要性,使得这种以重复灌输法规从而提高人民法制意识的宣传方法确实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分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但也因宣传过程中存在的宣教警力、受众文化教育程度、交通违法的从众心理(例如:许多行人明知不通过人行横道随意穿过道路是交通违法行为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看到别人这样做了便也会照做)等综合因素的局限,使宣传效应在实际应用中收效达不到预期目标。

  打造和谐交通文化

  笔者认为与其单纯执着于交通法规的普及宣传,不如在广而告之的宣传中抓住交通的主流群体,积极建设以和谐为核心价值的交通文化,以主流群体带动全社会形成交通安全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以“交通文化建设”作为管理“人”的主线,全力打造一个以“人”为核心的交通文化。

  一、树立文明交通理念。

  文明交通理念的培养、和谐交通文化的创建都应从执法者的理念更新开始,执法者应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站在关心民众的角度,倡导换位交通意识,使宣传受众对法规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而且要做到量体裁衣、因材施教。例如,“下雨天车辆驶过行人或自行车附近时,应减速,避免将路上的水溅到他们的身上,分散双方的安全注意力。”“车辆在人行横道线处让行人时,最好与人行横道线保持一个车位的距离,让行人更安心地通过。”这些不是法律,但是从文化道德的角度对交通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可以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树立谦和礼让的交通理念。从思想意识的转换,实现交通参与者对文明交通行为从被动的接受变主动的参与,从而形成高效、安全的交通局面。

  二、体现人文关怀。

  一是强化交通参与者自我保护意识。行人是目标最小、受保护最差、不伤害他人只会受他人伤害的道路使用者。自行车的目标虽比行人大,但速度快得多,更易出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正是这一“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但这也是许多驾驶人包括交通管理者在内比较有争议的条款,在交通安全宣传中应当着力让所有交通参与者树立这一观念,同时加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倡他们特别是老人、儿童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服饰。二是组织交通事故当事人现身说法。通过交通事故当事人亲身经历的不幸遭遇,唤起民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基于“虎口余生”的特殊经历,他们对人生有比常人更深的理解,对建立健康的交通文化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甚至其中有的人会老是考虑出车祸的前前后后,捉摸出正常人难以研究出的东西,解决正常人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交通安全的建议极有价值。

  三、强调主流引导。

  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文明社会中具有迅速传播渗透作用的大众传媒,它包括影视、音像、广播、报纸、杂志以及国际互联网等传媒工具,让更多、更好、更新的交通信息传播开来,同时可以利用公众人物对民众的感召力,邀请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担任形象宣传大使,倡导和谐交通文化,使交通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专家分析:一个合格社会成员的基本标准就是能了解和掌握社会文化,按社会规范行事,并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调整自己,以适应社会。这不仅是社会对个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方法。交通文化将以文化所特有的渗透性帮助我们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完成交通安全意识的确立过程,解决一些交通法规无法纳入的问题,变过去的被动遵守为主动预防。当和谐的交通文化在为全社会交通参与者所接受、适应时,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也就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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