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窗口之一,如何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关怀,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自身重点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交警执法实践,试对交通安全管理中如何实行人性化执法进行探讨,提出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人性化执法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的内涵较为宽泛,它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如所制定的政策、出台的管理措施等是否遵循法律、符合实际并代表和满足了大多数人出行的客观需要;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如执法实践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合情、合理”。本文重点就后者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首先应从具体的、微观的,具有一对一特征的执法实践做起。这从表象看,是交警的个体行为,而从实质上讲,是代表了国家执法,也是交警部门实观人性化管理的基石。依法管理和人性关怀是一对有机统一体,交警既不是无情的执法机器,也不是滥施同情的“老好人”。忽视了人性关怀的依法管理,会使管理成效大打折扣甚至引发被管理者的抵触和对立情绪;不坚持依法管理的人性关怀则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甚至丧失法律的权威性。人性化执法不仅要求交警代表和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而且要成为行政相对人进一步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引路人”。这也就比单纯的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警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人性化执法始终贯穿着“群众利益至上”、“依法管理”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三个基本原则。
(一)群众利益至上原则。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无论是出于情感的驱使,还是出于理性的考虑,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合理需求得到满足,个人感受得到体恤。因此,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只有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执法,怎样服务的问题,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树立公安交警执法的新理念,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会信守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目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活动,要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就是要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为民维权、为民谋利、为民服务,就是要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交通参与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
(二)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作为交警部门,担负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责任。只有充分履行好职责,执行好法律,才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人性化执法绝非法外施恩。《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已充分汲取民意,它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的是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管理者,首先应摆正自己的位置,严格依法管理。从这一意义上讲,严格依法管理,是最基础、最主要的人性化执法成分。推行人性化执法不是要降低执法力度。推行人性化执法,实际上就是矫正过去片面强调执法权的倾向,使执法的方式更加贴近群众,让群众由被动遵法到自觉、主动守法,回到真正严格、正确执法的轨道,决不是意味着要“放宽尺度”和“从轻发落”。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就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始终要把教育与处罚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之中。教育和处罚是相辅相成的。当前,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到众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陋习,而且大多数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如果一味处罚而不教育就会背离执法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如果只教育而不处罚就会使法律法规变得软弱无力。所以,只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才会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而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从而达到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的根本目的。所谓交通安全管理人性化执法,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既要维护和保障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又要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体恤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二、人性化执法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1、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
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不仅有助于开展有效的执法管理工作,更有助于树立执法者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行政处罚中,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是一对不平等的关系,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占据强势地位,而客体相对弱小。这种先天形式上的不对等是无法加以改变的。但就人格而言,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理应相互尊重。作为交警,如果能够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心理感受和人格尊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情动人,带着感情去执法,用心去关注人、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让人们感受人道主义精神,感受真情实意,那么就会得到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现在,人们越来越希望自己在参与交通过程中,与管理者进行平等,平和地交流。因此,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柔和的语气语调。这样会给当事人亲切感和认同感,使当事人感到放松和舒适,可以起到化解矛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当然,对一些恶意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酌情作出严厉的警告。但是,无论是和风细雨,还是当头棒喝,都要时时意识到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或给予某个种类正确、幅度适当的处罚,使行政相对人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2、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有些民警往往容易忽视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一环节,甚至有的行政相对人在自行陈述和申辩时,民警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合理建议置之不理,还存在着“你说归你说,我罚归我罚”的这种情形。这一方面反映了某些民警在当前的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重实休、轻程序不合时宜的旧思想、老习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还更有待于提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在执法层面上讲,行政管理方必须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而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民警不仅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且要在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当前交警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值得考虑。非现场执法证据的主要来源是通过视频抓拍、固定电子警察和流动电子警察获取的,大多情况下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违法驾驶人不详。因而,在执法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违法车辆的车主事实上并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而要面临处罚的情况。这既有悖于依法管理中应遵循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切实保障车主的权益。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持有异议,而交警部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确系车主所为的,不能直接对车主作出处罚。
3、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这既可以说是一个群众观念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是交通安全管理中人性化执法休现的前置条件,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犹其显得重要。我们常常会看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往往会向其他熟悉交通法律法规的亲戚朋友咨询,而对处理民警的解释则将信将疑,有的甚至和民警发生争执,导致事故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作为民警,该如何与当事人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处理好交通事故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先询问当事人身体怎样、车辆损失如何,再问事故的发生过程。处理民警适时地关心,增加人情味,有利于拉近双方的距离。其次,在聆听双方陈述时不偏听偏信,不轻定责任,不妄下结论。聆听当事人的陈述一方面传达了管理者对当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有利于掌握当事人的情况,而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除了以上两点之外,还能表明管理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慎重。反之,很可能面会引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认为交警处理事情太草率,甚至可能会发生因为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而拒绝在事实部分签名,导致事故现场不能迅速移开,影响道路通行。
4、充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当前,交警部门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履行的告知程序主要采用登报和邮寄两种方式,对于大部分驾驶人来说,都知道信息查询的渠道和方式,能够及时主动接受处理,但对于外地和偏远地区的驾驶人来说,违法信息得到的就比较迟,待知道后,往往是次数多,而且已超过处理时间产生滞纳金,对此部分受处罚的当事人颇有意见,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符。因此,管理方有必要在尽快将其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而要做到及时告知,一方面要求驾驶人严格遵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与车辆管理所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则要求管理者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拓展告知途径,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告知到交通违法当事人,除使用传统的方式外,还可利用互联网网页、手机短信等新兴的通讯渠道发布信息,使交通违法当事人及时、准确地获知自己的交通违法信息,以防止继续违法或者因延期接受处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对确因特殊情况未收到交通违法信息,造成同一地点不同时间内多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查证属实后应当酌情考虑,给予减免处罚。执勤民警在拍摄超速、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时,还常会遇到驾驶人要求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纳当事人的合理建议,为其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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