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年德国人卡尔·本茨发明了世界上第一辆汽车。100多年来,汽车工业发展很快,汽车的保有量在迅速地增长,汽车的结构和性能也愈来愈加完善。与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一样,汽车使人类摆脱了自身的生理局限,将跨越空间的速度提高了几十倍,有效地节约了大量宝贵的时间。当今,汽车已成为门对门的、随时都能利用的、高度自由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人类社会中已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汽车工业的发展,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巨大变化,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变革,所以人们称汽车为“改造世界的机器”。因为汽车工业已成为国际性支柱产业,汽车成了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和改变地球面貌和改造人类社会的最主要机器,为人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时至今日,在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各个领域及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无一不与汽车有着密切的联系,汽车已成为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和标志。
汽车给人类以舒适和便捷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负面效应之一。在当今的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与战争、疾病、自然灾害一样,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类生活笼罩上一层浓重的阴影。
道路交通事故是涉及千家万户且人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工作、生活、出行,还是出差、探亲、访友、旅游,人们都希望平平安安,但愿不发生交通事故,然而道路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据有关报导表明,自从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记录以来,全世界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已超过3 200万。到2000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受重伤而住院的人数每年达500万人,受伤总人数达3 000万人。也就是说,百年来累计死于汽车轮下的人数已超过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浩劫数。所以,人们把交通事故称之为“无休止的战争”、“交通地狱”,把导致交通事故的汽车称之为“行驶的棺材”。日本把汽车惊呼为“飞跑的凶器”;美国称之为“飞奔的棺材”;中国昔日有谚语:“马路如老虎,吃人不计数”,“马路如虎口,当中不可走”,这些均是汽车这个“刽子手”的真实写照。
几十年来,由于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车辆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造成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加之交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频繁,伤亡人数增多,已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美国是世界上汽车最为普及的国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相当惊人,例如,美国的火灾经济损失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13%。日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年道路建设投资的一半。许多国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其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因此,人们称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文明病”和“无休止的交通战争”。
美国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事故、消防与犯罪问题,在他的著作《交通法院》中写道:“人们应该承认,交通管理已成为今天国家的最大问题之一。它比火灾问题严重,因为每年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伤及财产损失比火灾更大。它比犯罪问题也严重,因为它与整个人类有关,不管你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男人、女人、小孩或婴儿,只要他(她)在公路或街道上,每分钟都有死于交通事故的可能。”一位法国学者也曾说过:“汽车比战车凶残,战车只能在发生战争时,在战场上杀伤敌人。它受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而汽车不管何时、何地,不管是敌人还是朋友,只要是在道路上都有可能被运动着的汽车撞死、撞伤的危险。”
与世界各国相比,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就显得更严重。据2001年统计的资料表明,从1970年至2000年的31年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 257 096起,死亡1 289 930人,受伤4 094 117人。
2001年全国平均每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达300人,对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2001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75.5万起,事故共造成10.6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3%、13%和16%。其中,公路交通事故和混合交通事故的数量最多。
交通事故已是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惨重的交通事故后果使人们不得不对交通安全状况予以高度重视,并将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交通安全研究工作中,使汽车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目前,各国正在不同程度地从道路和交通工程上采取对策。
美国1966年颁布《公路安全法》、《汽车安全措施法》,并在运输部的主持下成立了“国家公路安全局”,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交通安全的全国性统一标准,统筹全国有关公路安全的研究、计划和人员培训工作。1966年美国还成立了“国家汽车安全咨询委员会”和“国家公路安全咨询委员会”,负责就交通安全问题向运输部长提供建议和报告,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措施,该会人员由总统任命。1969年法国总理责成国务秘书组织“公路交通安全圆桌会议”,由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政府部门、国营和私营企业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各方人士参加,负责制定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的总政策和措施。圆桌会议下设道路设施、驾驶员、车辆、伤员救护和情报等5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道路交通资料分析中心。
日本有关汽车与道路的交通行政法规较完善,最基本的有《道路运输车辆法》、《道路交通法》、《道路运输法》和《道路法》等。
关于交通安全的国际性组织和会议也很多,如国际道路联合会议、国际汽车流量会议、行人一自行车安全和教育会议、交通和运输工程国际会议,世界安全和车祸预防会议等。
中国也采取了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健全交通法规,依法治理交通的方针。事在人为,只要科学地、有效地采取交通安全措施,交通事故是可以得到控制和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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