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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危险预防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

2011-01-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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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7年4月启动的“全球道路安全周”活动中,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说:“必须挑战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这一观念。”随后,有的人则说:“道路上只有‘责任事故’,没有‘意外事故’。” 其实,“意外事故”就是潜在危险,即驾驶员驾车在离对方远的路段看到的情况似乎没有危险,当驾车临近对方时,对方出错而形成的危险。不少人将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习惯称之为所谓的“突然情况”引发的“意外事故”。但不管怎么说,必须要有令世人口服心服的道理。下面用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发行的《道路行车事故预防基本规律》一书中的内容进行说明。

  2010年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中央党校举行的“2010年春季学期第二批入学学员开学典礼”并发表讲话。习近平同志强调改进文风,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短。……二是实。讲符合实际的话不讲脱离实际的话,讲管用的话不讲虚话,讲反映自己判断的话不讲照本宣科的话。三是新。”这句话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现实中,驾驶员和管理者最困惑的行车事故预防,不是在城市里人车密集的交通环境中,也不是在陡坡、急弯、道路狭窄的交通环境中,而是在有利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中。绝大多数的人身伤亡事故即所谓的“突然情况”引发的事故,就发生在有利提高车速这种交通环境下。然而,这种交通环境下的事故原因,一直被脱离实际的所谓的“车速快”、“精力不集中”、“措施不当”等说法所规避。从现在起,我们应探究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应再用“车速快”、“精力不集中”、“措施不当”等这些人们早就听麻木了的说法,来对待道路交通事故这一人命关天的大事。

  作为本书的作者,我们曾担任过机动车驾驶员、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培训教员和安全管理员等职务,一度认为自己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与引发事故的危险很了解,但一些同行说:“你们讲的那些事故原因绝大多数驾驶员不能认同,讲的那些引发事故的危险驾驶员也早就知道了,就是不会开车的人也很清楚,总是讲那些不能让人认同或人们早就知道的东西,有什么意义?”那么,既然驾驶员不能认同或早就知道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与引发事故的危险,可为什么事故还是接二连三地发生?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呢?

  鉴于此,我们又重新审视了行车的客观现实。最后发现,不管驾驶员发现的对方是车辆、行人,还是路口、弯道,所驾车与对方之间都存在远、近两段路。两段路由三个点确定,道路上的警告标志将两段路和三个点标明的一清二楚,驾驶员应发现标志的地点到标志所在点是指离对方远的路段,标志所在点到标志所警示的地点是指离对方近的路段,标志所在点是两段路的分界点,是离对方近的路段的起点,标志所警示的地点是危险点。警告标志的作用,就是告诉驾驶员在离对方远的路段开始采取预防措施,在离对方近的段路延续预防措施,最终安全地通过对方。在这个从远到近的过程中,能“提前处理情况、采取预防措施”的路段是“安全路段”,其余就是“危险路段”。危险路段,只存在延续安全路段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时间,而不存在到此才开始采取措施的时间。只要前方有对方就有发现点、起点、危险点、安全路段、危险路段,这是道路上客观存在的预防行车事故的基本规律,简称“三点两段”。当然,这里有人会问:“没有设警告标志路段及对方是快速行进车辆时如何确定‘三点两段’呢?”对此《道路行车事故预防基本规律》一书中有详细说明。所驾车辆与对方形成的“三点两段”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临时整体。通过这个临时整体,我们可以认识到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机件安全不合要求车辆等行为带有的危险。这类危险可随时引发事故,既可在无对方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又可在有对方的情况下(临时整体内)发生事故;既可在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又可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对守法人来讲,这类危险引发的事故才是道路上真正的 “突然情况”引发的“意外事故”。

  第二类是明显危险,即驾驶员在安全路段直接看到的情况就是危险。如明显交叉路口、弯道、盲区、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等静止情况,人车稠密处等近似静止的群体物情况,未进入道路就清楚的雨、雪、大雾、泥泞道路以及结冰道路等危险情况。明显危险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不是所谓“突然情况”引发的“意外事故”。

  第三类是潜在危险,即驾驶员在安全路段看到的情况似乎没有危险,而实际上,对方的可变性孕育着危险。当所驾车驶入危险路段时,对方车辆或行人可能因出错而形成危险。这第三类危险引发的事故,就是人们习惯说的所谓“突然情况”引发的“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的驾驶员都说自己遇到了所谓的“突然情况”。交通管理者写的事故调查报告,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也有“不得……突然……”这样的文字表述,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的解释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样的解释,无疑放大了意外事故与过错事故的比例。造成社会舆论和公众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这里发生的事故就是“突然情况”造成的“意外事故”。如果不能明确认识如何对潜在危险进行预防,那么上面所说的“挑战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这一观念。” 及“道路上只有‘责任事故’,没有‘意外事故’”的依据就无从谈起。没有依据,人们就仍然会将这里发生的事故说成是所谓 “突然情况”引发的“意外事故”。

  通常,人们对于第一类与第二类危险引发的事故原因很清楚,对其危险的预防,国内外都研究的很透彻,制定的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若反复讲,也只能是老生常谈,会引起驾驶员反感。第三类危险,即潜在危险,引发的事故最多,事故当事人有很多是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我们通过对临时整体内“三点两段”的量化,分析了大量事故案例,发现了潜在危险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它形成于看似没有危险、车辆行人各行其道、车辆行人少、视线好、没有明显路口和急弯等有条件提高车速的环境下。我们应该重新认识,这种环境下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不是简单的麻痹大意、车速快、法制观念淡薄等,而是对潜在危险缺乏正确认识。可见,绝大多数事故并不是我们以前认为的那样,是在驾驶员早就清楚危险所在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是对危险缺乏正确认识时发生的。所以,如果对以上三类危险不加以区分,使不同原因的事故搅在一起,就无法抓住问题的关键,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事故预防。

  通过“三点两段”,会让人们更进一步明确,驾驶员在安全路段看前方道路上的车辆或行人情况无非有两种:

  1.对方车辆或行人有明显错误。如不该超车时超车,非机动车向左改变方向时未事先前后观察、伸手示意,行人横过道路未事先注意过往车辆等阻断危险点上交通的情况。      

  2.对方车辆或行人没有明显错误或缺少出错的条件。如表面现象的右侧通行、各行其道;后车与前车速度差别不大,没有超越前车的意图;非机动车和行人还没有行经到要左转或横过道路的地方等。

  上述1与2两种情况,都不对安全路段的所驾车构成危胁,所驾车是安全的,因为这里存在采取措施的时间。让人最担心、最害怕的是驾驶员无预防措施便驶入危险路段时发生1的情况,那怕1情况发生的概率只有万分之一,如果出现了这种局面,很可能会发生事故,因为这已具备了事故发生的条件。尤其令人担忧的是,驾驶员在安全路段看到的绝大多数情况是2的情况,而驶入危险路段时才发生1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就是潜在危险即所谓“突然情况”的爆发,所以就必须在看似没有危险的安全路段,就做好预防对方在危险路段出错的工作。

  1与2两种情况的存在,明确地告诉驾驶员他只有一种选择,也只有这一种选择,即不管危险路段是否发生1或2那种情况,所驾车必须在安全路段做好预防工作,在预防措施延续下才能驶入危险路段。

  理解了潜在危险,对其他危险的认识也将会变得更加明白;能预防潜在危险,其他危险就更容易预防,超速行为也会随之减少。“三点两段”对远、近两段路的量化,也使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等行为的危害性暴露得一清二楚,这将有利于制止更多不安全行车行为的发生。

  在驾驶员发现对方时, “三点两段”是道路上客观存在着的,驾驶员在此种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延续预防措施、直到安全通过危险点是必须要做的事。只要在危险路段延续安全路段时采取的预防措施,这时即使对方出错误,如阻断危险点上的交通,驾驶员也不会说是 “突然情况”,而且会淡定地认为这是行车中时有发生并在自己意料之中的事。确切讲,将危险点上发生的情况,说成“突然情况”,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三点两段”是道路上预防行车事故的基本规律,是道路交通问题的理论基础。明确这一规律,才能正确理解其他方面的行车规律,理清预防事故的头绪,才能有效地预防所谓“突然情况”引发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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