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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条例》对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

2008-06-13   来源:人民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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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12日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我们很关心一点,灾区在中国来说以前是一个环境良好的地方,但是由于地震后的地质灾害,包括化工厂的污染、这么多群众居住的地方要迁徙,我们在这个条例中有没有特别对环境保护方面做一个相应的规定,怎样加大它的执法力度保证咱们的意图得到实施?

  曹康泰说,这次汶川地震对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因此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把环境保护作为条例制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去考虑,要防止在重建过程中对已经十分脆弱的环境再造成新的破坏。在条例的具体条文当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体现在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这些条文归纳起来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二是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造成新的破坏;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新的污染。三是地震灾后调查评估应当包括地震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四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五是恢复重建时的城镇、乡村选址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生态脆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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