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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化企复产要过环保核查关

2008-06-26   来源:化工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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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简称《指南》),于6月19日正式发布施行。《指南》的发布,使当前面临百废待兴的灾区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有了急需的行动路线图。地震灾区化工企业复产重建如何避免简单化、盲目性“大干快上”?如何实现科学化、高起点、依法有序恢复生产,确保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日前,记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按照《指南》的要求,企业恢复生产应首先符合产业政策,保证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完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并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依法得到妥善处置,具备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满足灾区环境安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要首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安监部门同意。

  据了解,地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的管理包括自查、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和验收六道程序。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对企业的厂房、生产设施、设备、环保设施、供水排水系统、原辅材料储存、环境管理人员等恢复生产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企业恢复生产后能够正常运行。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企业应当根据监管级别向相应级别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恢复生产,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恢复生产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到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依此完成企业恢复生产的核查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是否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做出明确结论并给出审批意见,同时对恢复生产提出环保的措施。获准恢复生产的企业,在恢复生产3个月内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环保验收的申请,环保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该企业进行环保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同意生产、停止生产、限期整顿等结论。按照分类管理、促进生产的方针,对于位于非敏感区、能耗小、排污少、环保手续齐备、规模以下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简化企业恢复生产的程序,简化程序包括自查、申请、受理和审批。

  《指南》还补充规定,已申请部分恢复生产的企业,需要恢复其他生产装置和生产设备时,必须对该生产装置和设备重新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由于目前大部分规模以上企业在《指南》颁布之前已恢复生产,为此,这些企业应在7月4日前向当地相应的环保主管部门补充恢复生产申请。经核查不同意恢复生产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符合恢复生产条件但还存在环保漏洞的企业,也应待环保措施落实并通过相应的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据记者了解,此次地震受灾较严重的四川化工企业达300多家,因地震灾害影响停产的四川危化品生产企业达600多家,由于其中不少是存储、使用、生产有毒有害原辅料及产品的,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是恢复生产阶段环保和安全监管的重点。为此,《指南》要求在化工企业恢复生产前应认真做好环保核查,并及时制定或完善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化工企业内部,应重点对锅炉和炉窑、反应釜、储罐、槽、池、管道等易产生污染物的重要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环保核查,从外观检查重要生产设施和设备是否发生扭曲、错位、变形、开裂、坍塌等现象,关键设备要由专业人员运用专业仪器进行检查;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原辅材料与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的生产、储存、使用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处置;由于突然停产造成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及中间产品在生产设施与设备中积存和残留的,必须对其进行及时清理和安全处置,清理时优先考虑生产回用,无法回用的应根据污染物的类型和性质运送到相应的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场和固废填埋场进行安全处置;

  对环保设施和设备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可用性、安全性及效能进行评估,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后“三废”能达标限量排放;对环境监测的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进行检验,对在监测分析中用到的化学药品、试剂等是否有充足的储备和稳定便利的来源进行核实。

  在化工企业外部,环保核查应重点放在接收企业外排废水的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场和固废填埋场等,要对管网和沟渠是否发生堵塞泄漏、污水处理厂是否完好并具有足够的处理能力、最终进入水体是否发生河道堵塞和改道、水体功能是否发生变化、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输送和处理是否通达等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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