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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湖两江”水环境保护等你提建议

2008-07-25   来源:生活新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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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明日起公开征集市民意见。规定中明确了违规排污的单位及个体排污户将按处罚上限予以罚款,并在媒体上曝光。被曝光的违规排污户将自费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该草案对滇池、长江、珠江流域保护区全面截污、全面整治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中所指的“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包括昆明主城规划控制区620平方公里、呈贡新区规划控制区160平方公里、滇池水体及滇池环湖公路面湖一侧区域(含湖面)、36条入滇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除主城规划区及呈贡以外的县(市、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各湖泊水库。

  规定中指出直接向“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排放氮、磷污染物、废水污水,向流域保护区湖泊、水库、河流等水体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湖泊水库、河流等水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违规排污行为,相关部门和管委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排污户限期治理、停产停业并依法按上限处以罚款,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曝光的排污户必须自费在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的道歉书并做出环保承诺。不公开道歉或不履行环保承诺的,届时将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市民可向14个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五个管委会举报环境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予以一定奖励。

  规定中还要求14个县市区政府和5个管委会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城镇及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投入使用,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水质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未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区域将不再批准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项目的建设。在排污管覆盖且排污管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使用的区域,排污户须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处理达标的污水接入排污管网。而在2009年6月30日前排污管网仍不能覆盖或者不能和污水处理厂配套使用的排污户则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自建处理系统,使外排污水达到一级A标准。

  从即日起,市民可以将自己对《昆明市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昆明市环保局,电话:0871-414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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