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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 建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2008-08-01   来源:都市快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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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水和空气里排放污染物,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指标,这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嘉兴在全国率先尝试的,这一制度将会以地方法规形式在浙江全省推广。

  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背景:生态警钟逼出法规

  迫切需要制定这部条例,主要基于浙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污染压力进一步加大。

  首先,浙江部分流域特别是平原河网和城市内河污染问题突出,有的河段水质甚至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发生的蓝藻等事件,更是敲响生态警钟。

  其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矛盾比较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仍有待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最后,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间水污染纠纷增多,影响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亮点一 引入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引入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浙江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加以明确。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草案》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标准和方式以及资金筹集等方面作具体规范,以便实际操作。

  亮点二 允许排污权交易

  《草案》规定:已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可以有偿转让。

  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徐震指出,我省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走在前列,条例草案细化、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除国家规定外,结合本省实际,增加了排放餐饮业污水和规模化养殖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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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

  昨天,《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也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该条例草案明确,当事人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本条例所规范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审核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权鉴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上述机构进行。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应当经办案机关同意,以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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