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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排污企业 单纯一个“环保关停令”还不够

2008-11-06   来源:新京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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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环境保护部即将颁布“部长令”,环保部门将可以不通过地方政府,直接关停违法排污的企业。

  过去,国务院把关停企业的权力授给了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如果想关停企业,必须打报告申请。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利益为本,对环境污染持纵容的态度。正是因为如此,一些环境罪过极高的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包庇下,逃出了“生死场”,使得污染环境得以持续而不受惩罚。当然,那些包庇污染企业的地方政府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是因为他们觉得“经济不发展”更让人恐慌。

  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关停违法排污企业,这消息让公众企盼了许久。但有了这样的“部长令”,是不是意味着环保部门从此就可以超脱于地方片面经济发展的欲望之外?环保部门手里持有了“尚方宝剑”,但直接挥向违法排污企业,还会遇到不少障碍。因为目前看,一些地方政府,不仅要求环保部门服务GDP政绩,有的甚至在分解“招商引资”指标的时候,还要求环保部门承担大量份额。

  假如某个地方政府仍旧迷恋于追求“污染型经济利益”,而当地环保部门又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一旦地方政府不愿意关停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也无可奈何。环境保护事业是社会共同事业,而所谓的社会共同事业,就是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防线,就意味着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道德体系,都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有着足够的警惕和制约。单纯授权给一个部门环保权还不够,必须形成上下左右的合力。

  环境保护部门权力增大,环保部门拥有了现场关停权,不等于环境保护从此就简单和便利了。要想让“环保关停令”真的生效,还需要一些配套设施。比如生态法庭(环保法庭),中国有几个城市曾经试点过,但没有成为规模,也没有成为正式的国家通律。如果没有环保法庭,没有对环境污染罪的严格执法,环境污染受害者仍旧无法维护他们与生俱来的尊严,受损的生态仍旧无法看到恢复的曙光。

  另外一个配套措施是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已经施行一年多了,但公开信息的系统还需建立完善,否则无法保证企业和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有效的环境信息。同时,要想让“环保关停令”真的生效,也离不开有活力的民间环保组织,毕竟中国的环保事业发展最终还要依靠公众来完成,社会能量因此需要大量流淌到民间环保组织上。

  在以上所有的“配套需求单”中,最关键的是确定环保审判制度,让环保污染受害者(无辜的公众与自然)能够把环境污染施害者直接推上法庭,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在神圣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助威下,环保部门的“尚方宝剑”才可能一出手就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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