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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8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显著

2008-12-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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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媒体曝光等措施,集中力量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6079人次,检查企业1374家,立案查处64家环境违法企业,对14家企业进行了挂牌督办,责令47家企业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依法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20家,受理群众投诉案件546件,督促56家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24家企业被媒体曝光。企业投入治理资金1亿多元,完善了污染防治设施。

  为切实开展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青海省成立了以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省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发了《青海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同时,全省各州(地、市)地方政府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6月5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了部分违法企业,省环保局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乐都县实施了“区域限批”,对大通县、互助县、湟源县境内的水泥、铁合金、化工等行业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了“挂牌督办”,并组织督查组进行了跟踪督查。各州(地、市)、县,尤其是“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的海东地区乐都、互助县,西宁市大通、湟源县切实把污染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污染企业整治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明确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多方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通过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一批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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