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在总结黑龙江省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基础上,经多次省内外调研和认真修改,《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日前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分七章,涉及黑龙江省松花江全流域的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污染预防和治理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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