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天津河东区上杭路某小区一名业主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称物业对一楼早点铺产生噪音和油烟污染不作为,诉求退还物业费。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述问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并无约定,实际侵权人并非被告,一审驳回其诉求。
原告王先生家住河东区上杭路某小区2号楼5层。王先生称,2003年5月入住以来,小区内某楼栋一层底商有人经营早点铺,产生的油烟异味、噪音等污染环境。他曾于2004年10月向物业提出书面要求,并投诉主管部门,但物业公司一再推卸责任不作为。遂诉求小区物业退还2003年物业费255元,并限期整改小区环境,赔偿违约损失1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该小区内并没底商,王先生所述楼栋是公建设施,早点店铺有营业执照。至于噪音,物业方曾于2005年找过商铺配合整改,已履行相应职责。
庭审中,河东法院查明,王先生自2003年5月交纳物业费255元后,再未交纳物业费。法院认为,王先生所述噪音及油烟污染问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并无约定,该问题为相邻关系纠纷,实际侵权人并非小区物业,原告方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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