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的通知》,将对全市84家单位的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的通知》要求,84家单位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处报送车辆明细表,积极配合做好抽检工作。经检测排气超标的机动车辆,市环境保护局将下达《机动车尾气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拒报、谎报、拒绝抽检和未按期完成复检任务的单位,根据《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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