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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热议环保 应强化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2009-03-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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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黎明。

  3月9日,四位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管工作的副主任),今天晚上在两会新闻中心与网民在线交流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在与网友交流环境保护问题时,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表示,不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工作监督的角度,都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任海深指出,人大的一个工作原则就是法制原则,是依照法律的程序履行法定的职责。在环境建设方面,也不外乎这样。在环境建设的法制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立法,第二,法制宣传。立法,是法制宣传的第一步,法律能否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这是要强化法律宣传。在法律宣传过程中,人大同样担负着重要的职责。第三,强化法律监督,这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监督,一个是工作监督。

  任海深强调,不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工作监督的角度,都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样,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不至于重蹈世界有些国家的发展路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黎明介绍,在这几年来所采取的措施,从法律上来说,大体上有三个方面:第一,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先后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等六部法律。同时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14部法律。2008年10月1日,专门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旅游条例。这一条例里面对环境保护的评估、论证到实施的整个过程,都有详细的措施。

  罗黎明说,至于怎么样监督,概括起来叫做“四个监督、一问责”。所谓“四个监督”,首先是法律监督。对广西已经制定出的这些保护环境的一系列的法律,首先进行法律监督;进行法律跟踪,叫做执法检查。第二,工作监督。相关的部门必须定期向人大汇报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措施。再一个就是舆论监督。发挥各种公共媒体的舆论监督。再一个就是群众监督。所有的环境都不是在真空中,都是在群众的监督中,应该说,群众监督是最为积极,也是最有效的办法。这是四监督。“一问责”,就是作为我们人大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要对有相关的部门,对所制定的这些法律实行的情况如何,进行调研、评估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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