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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原则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9-05-12   来源:长江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有车一族要注意了:汽车尾气检测即将与安全技术年检捆绑,尾气不达标的车上路不仅罚款200元,且将被贴上“限行”标签。

  5月11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尾气不达标年检就不合格

  《办法》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将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复检,若复检不合格,禁止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并采取限制行驶措施。

  不同类型车辆限时限行

  根据排气污染程度,分别贴上黄、蓝、绿等颜色的标志,采取限区、限时行驶措施——这样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有望于明年开始在武汉中心城区实施。

  近年来,上海、成都、杭州、南京等城市相继实施此项制度。比如南京从去年7月1日起,要求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外,在南京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该市的机动车都要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分黄色、蓝色、绿色3种,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

  外地转入车也执行国Ⅲ标准

  《办法》规定,在武汉市注册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地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该市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家新车排放标准(国Ⅲ),而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和由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执行用车排放标准(国Ⅱ)。“长期对外地转移来的车辆放宽标准,很可能导致大量外地二手车流入武汉,形成新的污染源。”

  抽检尾气排放不会收费

  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时,不得收取费用。且应定期检测、定期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超标情况进行举报。

  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治理排气污染,不得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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