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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立法从源头消除“白色污染”

2009-05-18   来源:生意社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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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近日,《海南省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包装袋购物袋塑料餐具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为消除“白色污染”,海南省政府于2000年出台了《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要求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和塑料餐具。但是这一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相关的具体处罚条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严之尧介绍,目前,各省市对于禁塑的立法取向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允许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另一种是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所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前一种做法虽然具有弹性,但是当前的一些所谓“可降解”塑料制品只是在原料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剂,使塑料袋变成碎片,而其内在的分子性质没有改变,视觉污染没有消除,潜在危害仍然存在。

  据悉,《草案》禁止的范围仅为一次性使用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以及塑料餐具。《草案》明确规定,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产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储存、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塑料制品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运输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车站、码头、超市、商场、酒店、旅游景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没收提供的塑料制品,并处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公众有权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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