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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紧盯水污染治理

2009-07-29   来源:人民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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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深入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德兴铜矿,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朱国平摄

  编者的话

  水是生命之源,地球上由于有了水,生命才得以延续。但是人类的大量活动已经使水污染日趋加剧,让我们“有水但忧水”。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

  水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防治水污染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履行,要靠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

  7月23日,又一场暴雨将北京市的路面冲刷一新。连日来的降雨让很多市民出行不便,而北京市人大代表、市水利科学研究所所长李其军却在为降雨之后的水污染忧心忡忡。

  北京市是一个资源型严重缺水城市,因此,作为水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再生水就变得尤为关键。但是目前,北京市污水资源化处理水平依然不高,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也难以实现资源化。如何加大治污力度,还河道以清澈,同时给这个重度缺水的城市“解渴”,就成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许多市人大代表的当务之急。

  通过地方立法、代表建议、执法检查等多种人大行使职权的手段,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打一场水资源的保护战。

  水污染防治法罚则

  罚款幅度提高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实行倍数计罚法、比例计罚法,对于超标排放罚款数额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

  处罚行为增多

  由于对污染物不好界定,旧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当普遍。而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罚对象扩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的“双罚制”。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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