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有关环境污染的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先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爆出自来水受污染事件,紧接着是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件见诸报端。就在舆论对上述两起环境污染事件纷纷“口诛笔伐”之际,8月4日的《人民日报》又披露了哈药总厂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事件。
每一起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几乎都呈现出相同的生态格局:利益熏心下的企业排放,嗷嗷待哺中的公民诉求,一如既往的执法疲软,秉承地方保护的政府失职……毫无疑问,对每起事件进行彻底调查以还原真相,对每个环节上的失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彰显正义,对每位受到伤害的公民进行补偿以保障人权,都是事故发生之后的“第一要务”。但是仅此而已吗?
悲剧总能带来反思与启发。在经过这么多的环境污染事件之后,我们对环境执法的各种弊病分析得可谓“滴水不漏”,诸如地方官员发展观念上的目光短浅,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下的肆无忌惮,环保立法中可操作性差、责任不明确、违法成本过低,以及执法体制上的紊乱等等,这些都是造成环境保护困境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我看来,上述问题仍不是最根本的原因,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的是:为何会出现立法不到位、执法被消解的现象?如果追根溯源,最根本的障碍仍在于人权观念的缺失。在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缺乏一种“环境人权”的“芯片”,各种利益观、政绩观极易冲淡环保中人权保护的主题,从而使得各种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带上明显的功利性和应急性特点。
政府存在的价值,即在于人权的促进与保障。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制度供给,一旦脱离人权这一本源目的,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所以,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就规定了环境权,并通过具体的立法为政府保护和促进公民环境人权而设定详实的职责。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环境权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理应成为现代公民核心性的权利。目前,我国人权已经“入宪”,宪法中也设定了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中,就急需要用“环境人权”的理念来全面检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在执法领域让地方政府回归到宪法精神上来,把保护和促进人权作为环境执法的根本指针。
而落实宪法的这一精神,最根本的就在于把参与权交还给公民,让全体国民都能有效参与环境决策。这种参与意味着,任何可能受到影响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任何部门在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时都应当听取周边公民的意见。而这———不仅是频频发生的污染事件带给我们的启发,更是我们破除环境保护困境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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