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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今年多起污染物转移排放追责遭遇求证难

2009-08-24   来源:齐鲁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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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益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制了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然而一些不规企业为躲避监管采取迂回术:通过第三者将污染物转移到异地排放,以逃避法律责任。有关人士指出,要健全法律规章,对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防止类似行为产生连锁反应,给环境保护带来新的压力。

  今年以来,山东省发生多起污染物转移排放案件。年初,临沂罗庄的夏某以每车50元的好处费先后三次将苍山一造纸厂的有害废液倾倒进块子河,对河流造成重大污染;6月23日,淄博薛某、王某等为获取利益,将江苏徐州某化工厂的化工废料“酸焦油”运至淄博排放,造成太公湖大面积水生植物干枯,大量鱼类死亡。经审讯获知,王某等自2008年以来就多次从事这一违法偷排污染物活动。

  环保部门有关人士认为,污染物转移排放是一些不法企业为转嫁责任采取的另一种非法排污形式。但这种行为由于责任界定难,常常使那些通过第三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难以受到应有的制裁。

  就淄博薛某、王某将江苏某化工厂污染物运至淄博非法排放事件,记者采访了淄博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薛某、王某交代的情况说明,江苏某化工厂涉嫌污染物非法转移排放,应当追究其刑事等责任,但依法追究其责任将遇到许多问题。一是该厂将化工废物交给王某等是否主观为了非法排污界定难。二是目前环境违法行为一般只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处罚较轻,对非法排污行为不能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记者了解到,淄博市司法部门目前已经立案侦察太公湖污染事件,但如果找不到相关证据,司法部门很难对将污染物转移排放的企业进行责任认定。

  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认为,污染物转嫁排放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有效防止不法企业钻空子违法转移污染物排放,应当把企业高浓度污染物排放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渠道,即企业的污染物转移要由发出方和接受方环保部门填写联单,以确保这些污染物不被非法排放。同时对非法转移排污的企业要用重典,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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