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六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一案尘埃落定,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负责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锦业公司负责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澄江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六月二日澄江县法院一审审理后公开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上诉理由,玉溪中院审理后作出评判,认为运用本案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锦业公司及李大宏等人的行为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原判根据锦业公司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结合其系阳宗海砷污染主要污染源的地位作用,锦业公司、李大宏等三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治污截污等情节所作量刑,充分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据此,八月二十六日,玉溪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宗海为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地处滇中地区。二〇〇八年六月,监测人员发现阳宗海水体出现砷浓度超标,导致严重污染。同年九月十七日,当地政府通报,经查砷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该企业被立即关停,相关责任人被刑拘。随后,云南省对二十六名涉及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关人员实施了行政问责,其中十二人被给予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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