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山西省政府近日出台《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老百姓可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环境的立法、监督及管理,特别是对一些重污染企业的相关信息及建设项目的审批有了知情权、话语权。
"污企"应公布七项信息
"以往,市民获得环境信息的唯一方式,就是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但对市民普遍关注的规模较大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布,却一直没有相关规定。"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主任李景平认为,这不但影响市民知晓环境信息的权利,还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市民对环境保护的投诉。
而新《办法》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企业的以下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状况和排放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污染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对策;企业需要依法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这七项内容。
发生事故要及时发布信息
以往,政府部门公布环境信息一直没有法定的渠道和内容,公众获得环境信息难、获得不及时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办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外,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信息,均应向市民全部公开。尤其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一切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公众可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办法》规定,公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目前,可以公开或公布的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各类环境标准;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等共有14种。
未按时答复投诉将被问责
《办法》还有一个亮点: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其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拟选地址、项目性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等,环保部门要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环保部门须在接到反映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复函、回信、在政府环保网站回复等方式,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如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发布环保信息,并对公众投诉在规定之日内不予答复处理,主要领导会依法受到问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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